我市出台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1.02.2015  18:47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指导区县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该办法强调,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实行区县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建设项目资金由市级补助资金和区县自筹资金组成。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建设资金自筹解决,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建设资金由市级补助50%,区县自筹配套50%。市级补助资金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办法要求,一是有工程建设任务的区县政府是建设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参照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构成,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与市政府签订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任务目标责任书,同时要与有关乡镇(街)签订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二是区县水务局是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水务局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根据实施方案批复确定的建设任务等,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是区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批复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市水务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后,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联合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资金明细计划。工程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按照“四制”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同时要实行社会公示、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四是年度建设项目完成后,区县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工程和资产移交手续,明确工程产权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和运行管理责任,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五是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各项制度和办法的制定及落实、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使用、合同执行、信息管理、竣工验收、运行管理和效益发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