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21.06.2016  22:03

  为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日前,市环保局制定并印发了新的《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新《暂行办法》对本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途经、范围、金额及审批手续等进行了完善和优化。一是拓宽了有奖举报途径,在原先电话举报、来信来访举报、网络举报和政务微博举报的基础上,增加微信举报;二是扩大了有奖举报范围,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也纳入有奖举报范围;三是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由原来的200元、1000元、2000元和5000元分别提升到200元、2000元、5000元和50000元;四是简化了审批手续,提升了奖金兑现和发放的效率。


  按照新《暂行办法》规定,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属200元奖励范围的主要包括: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其他非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2000元奖励范围的主要包括: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5000元奖励范围的主要包括: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非法排放、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将给予50000元奖励。


  自2015年本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实施以来,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提供相关线索,协助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地发挥了人民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新《暂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便捷性,形成全民参与治污行动,全民建设美丽天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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