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诉市体育局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支持市民诉求

10.07.2015  17:52

   天津北方网讯: 因对区体育局在承办赛事中的收费行为不满,一市民向市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该市民称,其在一个多月后经查询发现,市体育局仍未将其申请打开。为此,该市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体育局上述行为违法。今天上午,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市民马某诉称,2014年12月2日,他以邮寄方式向天津市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体育局于次日签收。今年1月23日,马某到市体育局查询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情况,发现体育局还未将其邮寄的复议申请打开,并且未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据此,马某认为,市体育局作为行政机关未遵守《行政复议法》,既不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亦不作出复议决定,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市体育局对马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对此,被告市体育局答辩称,在收到马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其已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答。由于市体育局日常业务繁忙,因此,对马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未给予必要重视,以致收到复议申请后未能及时答复,确实存在疏忽。市体育局政策法规处了解到马某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一事后,主管领导在十分钟内即采取应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处理,就马某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市体育局并未作出有损马某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同时,市体育局表示,马某是对武清区体育局在承办天津国际马拉松赛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不满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该行为并非行政行为。最后,希望双方以和平态度解决此次争议。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被告天津市体育局具有受理原告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即使被告不予受理,也应当依法书面告知原告。现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任何复议决定,行为明显违法。鉴于原告并未提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对其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的诉讼请求,故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判决确认天津市体育局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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