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马赛克”市民诉超市 法院判定退款并赔偿

28.09.2015  10:28

  天津频道 一种食品取名叫“马赛克”,你能想到它到底是哪种吃的么?天津市的一名购买者就认为给食品取这样的名字不符合规定,超市销售该商品构成欺诈,将该超市的经营单位“金钟乐购”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其500元。而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今年3月16日,孙某在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河北区某地的超市内,购买了一盒由天津福福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福马赛克”一盒,价格为10.90元。超市为他出具了购物小票一张。购买后,孙某认为该食品的名称有问题,未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超市提供该商品有欺诈行为,因此将该超市的经营者起诉至法院。

  他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90元,并赔偿500元;要求被告在平面媒体上对此事公开道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立案后,被告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审理本案的法官李倩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名称不是能够清晰地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马赛克”这一名称确实容易使人误解商品的属性,且被告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行为并非欺诈,故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应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退还货款,同时还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在平面媒体上对此事公开道歉一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理由,法院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90元,并给付赔偿金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要求增加赔偿的数额正好为五百元,所以获得法院支持。(完)

[责任编辑: 金鑫 ] [编辑: 金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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