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参加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放管服”专项组座谈会

22.07.2017  01:03

2017年7月19日,市法制办参加了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组召开的座谈会,围绕我市不动产交易登记进行了座谈。会上,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市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大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等单位从各自工作角度,分别作了发言。市法制办围绕我市不动产登记地方立法工作,作了《加强不动产登记地方立法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发言,指出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全国首部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整合了我市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了不动产登记行为,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在制度设计中,优化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件,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惠民原则。一是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条例》改变了过去分散登记的状况,将本市房屋、土地、林地、海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分属四个部门的登记职责进一步整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并规定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为了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确定了属地登记原则,规定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接受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经办机构。二是启用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实行“不变不换”原则。规定《条例》实施前依法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据此,权利人之前依法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需要换领新的证书,今后在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再逐步更换新的证书。三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和查询,依法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和资料的管理和查询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列专章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并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查询主体、申请查询应提交的要件等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保密责任,从而保证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四是坚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原则,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难题和历史遗留问题。针对近年来商品房开发建设中,由于开发商未办理首次登记影响购房人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情况,《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首次登记,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入住二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条例》针对历史遗留的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办理的情况,规定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不动产登记。通过上述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了购房人产权登记难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