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10.07.2015  21:06
  2015年7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现就《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一)政策引导

  2008年,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强调: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天津市科技小巨人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明确:至2015年末我市高企数量达到2000家。

  (二)总体情况

  自2008年新政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认定办的指导支持下,我市高企持续增长,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了有力支撑。2014年我市高企达到1688家,其中年收入超百亿7家,超十亿元67家;206家小巨人领军企业中,高企167家,占比81.1%;3200家小巨人企业中,高企622家,占比19.4%,在全市企业总量33.8万家中占比0.5%,在全国排第3位。高企数量前三位的分别为北京市10408家、江苏省9313家、广东省9292家;高企在各省市企业总量占比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为北京市0.77%、湖北省0.64%、天津市0.5%。

  (三)高企的基本条件及评审标准

  1.自主知识产权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人员要求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市级高企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市级高企7%)以上;

  4.研发费占比要求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国家高企: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市级高企: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市级高企50%)以上;

  6.评分标准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由专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符合评分要求进行评价,综合评分70分(不含)以上为通过,市级高企60分(不含)以上为通过。

  (四)国家主导高企认定工作

  一是认定标准、量化指标和申报平台全国统一。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开展认定管理工作,认定标准、流程和量化指标全国统一,在国家的认定系统中电子化申报,各省市只有一个管理员入口。二是地方认定、国家认定办备案审批监管。各省市受理、专家评审,认定后全国公示,报国家备案审批。国家统一在“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并全程监管。三是动态管理,依据政策淘汰不合规企业。认定高企需要采集前三年的数据,通过认定的高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复审,每年约20%的企业被淘汰。2008-2014年,我市累计认定高企3082家,目前有效高企1688家。四是突出创新,国家政策强调知识产权和研发费占比。企业近三年内,必须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按总收入规模需达到6%、4%或3%。五是公平公正、接受全社会监督。机构出具审计报告,5名领域专家评审,全国公示。

  二、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5年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50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净增312家以上,累计突破2000家。到2017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50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0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50%;高新技术企业R&D(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达到45万人,授权专利达到4万件。  

  三、重点举措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创新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先进制造研发转化基地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民营经济的有效途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加强培育,壮大规模。一是制定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夯实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基础。二是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规模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中,遴选有基础、有潜力、有条件的企业(约占全市科技型企业总量的5%),建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进行重点培育。三是建立常态化培训、帮扶、受理、评审机制,每月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区县负责,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区县认定意见进行审核检查。四是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路线图,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全覆盖、重点跟踪服务,促进其发展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加大研发力度,扩大规模,积极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争取,使企业尽早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三)促进创新,提升能力。一是实施人才队伍壮大工程。在我市相关人才培育计划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引进高水平研发人才,与大专院校共建实训基地,实施股权激励等政策,培育引进一批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二是实施平台搭建工程。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一批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市级研发机构。三是实施知识产权提升工程。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天津市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优先支持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工作,并给予奖励,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维持费用给予重点资助;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获取专利。四是实施新产品推广工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市级重点新产品认定,对认定的重点新产品给予补助;优先推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其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重点新产品名录。五是实施研发活动促进工程。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健全研发管理制度和研发人员奖励制度,加大落实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力度,引导企业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研发活动,加大研发投入。
  
  (四)完善政策,优化服务。一是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已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兑现财税优惠政策并按季度在市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平台上公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是落实区县补贴政策。鼓励区县向企业发放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运用该创新券向相关服务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三是制定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手册。将相关政策、标准、流程、评审条件、过程监管、指标体系、中介服务体系等内容汇编成册,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和信息实时通报服务系统。四是扩大媒体宣传渠道。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科技活动周等平台,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义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积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由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具体负责研究协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重要事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推动计划实施,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递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任务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市和区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责,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工作。
  
  (二)完善服务体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体系,明确专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员。各部门要落实工作机构和经费,明确职责任务,组建高效、专业、实干的工作队伍,每月开展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培育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人才,形成强大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体系。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队伍,持续开展专家征集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合规。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统计考核。组织开展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踪和分析,定期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各区县要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纳入区县绩效考核,成立专家组具体负责考核评审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培育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激励政策,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四)制定出台《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市科委会同市工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知识产权局、统计局等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结合各区县意见,共同制定《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提请市政府印发,作为天津市市级高企认定工作的依据,并请全市各有关单位依照执行。

  (五)创建常态化工作流程、编制工作简报

  一是各区县依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市级高企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常态化培训、帮扶、受理、评审、认定等工作,对市级高企实现全覆盖,重点跟踪服务,促其成为国家高企。各区县每月底前将开展认定工作的进展报送至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工作小组办公室于次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编订相关进展汇报,酌情报送市领导和有关单位。

  二是天津市高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展国家高企申报材料受理的常态化服务工作,在《2015年天津市高企认定工作安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服务工作,实现常态化受理和服务。

  (六)建立天津市高企备选库

  各区县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从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工程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软件企业、规模以上有研发投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等方面,初步遴选出有基础、有潜力、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天津市高企备选库。市科委围绕备选库中的企业开展市级重点新产品认定征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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