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通过施行

29.09.2017  08:2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通过施行

  规范执法检查 推动“法之必行

   天津北方网讯: 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仅是立法机关,还是各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机关。开展执法检查是落实市委“真监督、真支持”要求,发挥法治钢印作用,推动“法之必行”的有力举措。日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将本市多年来执法检查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执法检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按照执法检查的工作程序,从即日起施行的《办法》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监督实效

  问题找得准,监督才有实效。《办法》提出,针对下列途径反映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市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也可提出项目建议。

  多渠道全方位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为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办法》明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问题,拟定执法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前,要进行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了解前期调研情况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情况,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方案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等常规方式的基础上,执法检查组还可以采取个别走访、暗访,询问,查阅有关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落实不到位要接受询问或质询阻碍检查的要受到处分

  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改进工作,将执法检查中所提出的意见落到实处,是执法检查的意义所在。《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采取整改措施,认真改进工作。市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落实情况报告。对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或者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对向执法检查组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拒绝或者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向执法检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其他阻碍执法检查工作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