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22.07.2016  22:16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颁布2016年全市
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6年我市经济发展预测,
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9%;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
线为3%,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
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16%。
  二、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租
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等行业的企业执行行业工资指导线,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
保局发布。
  三、2016年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人工
成本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做好
增资决策。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
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
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
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
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
导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
体协商条例》规定,依据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
资集体协议,约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五、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
单位,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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