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机办关于开展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02.07.2015  18:24

津农机管〔2015〕74号

各区县农机中心、滨海新区农委:

为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补贴实施和结算进度,我办决定开展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以各区县与我办签订的“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书”为依据,重点围绕落实责任制、开展组织实施、全面信息公开、严格监督检查、应用辅助管理系统、遵守工作纪律等五个方面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一)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

1.是否建立了“资金管理、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绩效管理、补贴系统、补贴经销商、责任追究”等全方位系统化制度体系,是否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是否签订内部责任书。

2.是否成立由区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重大事项需由集体共同研究确定。

3.是否邀请财政部门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是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

(二)认真组织实施补贴政策。

1.是否根据本区县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机装备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是否严格执行补贴对象资格审查制度,采取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做好补贴受益对象确定工作。

3.是否严格执行补贴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补贴受益对象个人信息及所购补贴机具、补贴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社会、舆论监督。

4.是否严格执行补贴机具核实制度,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实,拍摄人机合影,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

5.是否积极督促补贴产品经销商搞好机具供货、售后服务及用户技术培训等工作。

6.是否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兑付,每月至少向财政部门提交一次结算材料。

7.是否按规定做好补贴购机档案的整理、备案、保存工作。

(三)加强信息公开。

1.深入贯彻部级和市级相关文件和制度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村级广播、有线电视、县域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其中:年度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受益对象、本区县补贴工作受理机构、受理电话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2.是否在本区县人民政府网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开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并保持与市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链接正常。是否在专栏内公布农机购置补贴规章制度、实施方案、资金规模、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信息表、违规惩处、黑名单、区县补贴咨询投诉电话和2013年、2014年度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2013年和2014年度本区县农机购置补贴落实情况等,至少每半月公布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含实施进度和受益对象)。

3.是否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补贴资金提请财政部门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

4.是否按照我办第一季度信息公开通报文件要求,修改完善相关信息公开内容。

(四)日常检查和投诉处理。

1.是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组织有关人员,会同同级财政、纪检等部门对本区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严格自查自纠,坚决杜绝出现因涉嫌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

2.是否按照市级文件要求,对购机申请人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对补贴产品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加强对补贴机具铭牌的核查工作。重点检查核查档案留存情况。

3.是否加强对本区县经销商的监管,对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及时查处并将情况报市农机办。

4.是否设立和公布补贴咨询投诉电话,区县受理以及市级转办的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五)管好用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1.是否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实名制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行补贴申请、公示、审核、购机、结算全过程的电子化、网络化管理,规范补贴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2.是否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保障本区县农机购置补贴网络化办公设备的合理配置、优化升级和日常维护,加强对补贴用户的管理,保障系统数据存储和传输安全。

3.是否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六)严守工作纪律。

1.是否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管住管好本单位、下属单位和辖区内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特别是要按照“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不强迫农民到指定经销商处购买补贴机具;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2.是否认真执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并重的腐败惩防体系,农机纪检监察机构要全程参与补贴工作,确保各项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到位。

3.是否深入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针对查找出来的廉政风险,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

4.是否组织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业务科室、经销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二、督导检查形式

(一)区县自查(7月2日—7月10日)。各区县农机中心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本区县购机补贴实施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二)市级抽查(7月10日—7月15日)。市级督查组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定向抽查。具体抽查区县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督导检查要求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检查工作,按照督导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完备相关档案材料,填写“天津市2015年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自查表”,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此次督导检查的结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同时,我办将开展专项调研工作,听取各区县对补贴操作程序、补贴管理制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制定下一步补贴政策提供依据。

 

附件:天津市2015年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自查表

 

 

 

                                                                                                                                  市农机办

                                                                                                                                  2015年7月2日

 

 

附件:

天津市2015年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自查内容

备注

1.“资金管理、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绩效管理、补贴系统、补贴经销商、责任追究”七项制度建立齐全,签订内部责任书。

 

 

 

2.成立由区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重大事项需由集体共同研究确定。

 

 

 

3.邀请财政部门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4.制定并发布实施方案。

 

 

 

5.严格执行补贴对象资格审查制度,采取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做好补贴受益对象确定工作。

 

 

 

6.严格执行补贴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补贴受益对象个人信息及所购补贴机具、补贴额等信息。

 

 

 

7.严格执行补贴机具核实制度,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实,拍摄人机合影,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

 

 

 

8.积极督促补贴产品经销商搞好机具供货、售后服务及用户技术培训等工作。

 

 

 

9.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兑付,每月至少向财政部门提交一次结算材料。

 

 

 

10.按规定做好补贴购机档案的整理、备案、保存工作。

 

 

 

11.在本区县人民政府网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开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专栏。

 

 

 

12.在专栏内公布农机购置补贴规章制度、实施方案、资金规模、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信息表、违规惩处、黑名单、区县补贴咨询投诉电话和2013、2014年度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2013和2014年度本区县农机购置补贴落实情况等,至少每半月公布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含实施进度和受益对象)。

 

 

 

13.按照市农机办第一季度信息公开通报文件要求,修改完善相关信息公开内容。

 

 

 

14.按照市级文件要求,对购机申请人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对补贴产品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加强对补贴机具铭牌的核查工作。

 

 

 

15.对本区县经销商开展监督管理。

 

 

 

16.设立和公布补贴咨询投诉电话,区县受理及市级转办的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17.实名制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18.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19.执行“四个严禁收费”等工作纪律情况。

 

 

 

20.农机纪检监察机构要全程参与补贴工作,确保各项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到位。

 

 

 

21.深入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针对查找出来的廉政风险,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

 

 

 

22.组织警示教育活动。

 

 

 

注:请在相应的表格内打“√”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