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26.10.2015  22:08

 

津中小企〔2015〕49号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       为更好地服务万企转型升级行动计划,规范和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服务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根据《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做好2015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2015年认定示范平台服务内容侧重于信息、技术和融资三大类。示范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2013年底前成立,运营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服务业绩突出。2014年服务中小企业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5%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2014年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 二、认定材料 凡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一)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三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列举三个典型案例); 6、下一步发展规划。  (三)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附件2)。 (六)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表(附件3),大专(含)以上学历人员的证书复印件,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2014年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附件4);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提供三份样本即可);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自我评价,对小微企业服务收费的优惠规定。 (八)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九)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六份、装订成册,并同时上报电子版光盘。 三、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示范平台的认定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由各服务平台向本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审核推荐后,于2015年11月13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15年示范平台认定各区县的推荐名额为滨海新区不超过6家,其他区县不超过2家。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按照天津市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其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在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经评审符合条件并公示通过的示范平台,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将授予“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附件:  1、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 2、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 3、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表 4、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2015年10月20日     (联系人:王爱民;电话、传真:24219182)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申请(3).xls

附件2 设备.xls

附件3 人员.xls

附件4 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