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12.02.2018  20:12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41号),根据《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津发改规〔2017〕1号)要求,市商务委研究制定了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宣讲和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本指南在天津商务网( http://www.tjcoc.gov.cn/ )上予以发布,各有关单位可登陆查询。


2018年2月7日          (联系人:流通处  董传坤;联系电话:58665972)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天津市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支持范围
  (一)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升级。支持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等实体零售企业对经营场所进行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升级,拓展和完善线上信息交互、在线交易、精准营销、会员管理、综合支付、智能补货等功能,提升线下商品集散、消费体验、售后服务功能,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消费积分平台建设,整合我市实体零售企业消费积分,推动消费积分活跃使用,激发我市实体零售营销活力。
  (二)体验化场景化建设和改造升级。支持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等经营场所体验化场景化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应注重商品销售与文化、体育、艺术、旅游、创意等产业相结合,推动销售场所向社交体验、家庭消费、时尚消费、文化消费中心等转变,丰富消费体验。
  (三)超市企业扩大连锁规模。支持新开设便利超市门店,扩大连锁规模,增强连锁化发展水平;支持智能化无人售货超市建设,便利居民消费。
  (四)百货零售企业开展自营。支持百货零售企业开设自营品牌专柜或自营商品集合店,提升盈利能力和差异化经营水平。
   二、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内容
  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及研发费、与支持范围相关的建设维修改造费、专利购买费、设计咨询费、互联网路租用费。
  (二)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投资额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高于3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费用发生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中央企业在我市登记备案的省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被纳入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项目承担单位,不予支持。
  (二)申报项目要符合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特点,能够体现商业、业态、产品、模式等创新,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能在2018年启动并在2019年底前建设完成。
  (四)单个项目总投资额最低为500万元。超市企业扩大连锁规模项目,申报时直营超市门店保有量不少于5家,且2018—2019年期间新开设直营门店数量不少于10家。消费积分平台建设项目应具有明确、便利、广泛、充足的积分使用途径或产品,拥有广泛的积分使用群体,能够广泛整合天津实体零售企业,在全国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
  (五)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本专项。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编制《2017年度天津市现代商贸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申请报告》及报告明确的相关附件;(附件1)
  (二)项目详细建设实施方案;
  (三)项目详细资金预算、各项资金投入的必要性说明、各项资金投入与本项目相关性说明;
  (四)企业声明书;(附件2)
  (五)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3)
  上述材料需A4纸打印,按照封面、目录、具体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全部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保证完整、真实、有效。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
  2018年3月10日前,申请单位将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报送至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项目审核
  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在项目申请报告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9份,电子版1份)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在天津商务网上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公示。
  (三)专家评审
  市商务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市商务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名单,并在天津商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天津市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项目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五)下达资金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六、项目实施和管理
  按照《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津发改规〔2018〕1号)进行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保障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区商务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项目的重大变化:
  1.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
  2.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3.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4.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5.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的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建设,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项目进行初验,连同初验结果报市商务委。未按期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到期前3个月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市商务委同意方可延期。
  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及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内容。
  (三)市商务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强化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市商务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组织专项评估。
  (五)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取消承担项目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1.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2.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六)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要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稽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区分是否需要招标。需要进行招标的,要及时与项目单位所在区建设部门进行衔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招标工作。各区商务部主管部门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要做好指导、督促和对接工作。

  附件:1.2017年度天津市现代商贸转型升级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声明书
     3.其他单位账户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