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27.03.2015  13:24

津粮综〔2015〕2号

 

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粮食局(粮办室):

为准确摸清乡村居民户存粮水平和结构,特别是接新前农户家庭存粮情况,更好地满足粮食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关于开展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司便函调控〔2015〕19号)要求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市局拟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天津市粮食局确定的乡村居民户粮情固定调查点。

二、调查内容

调查时点为4月30日,调查乡村居民户的上年粮食产量、出售量和调查时点的家庭存粮数量。

三、工作要求

(一)现场入户调查。 各有关区、县粮食局(粮办室)的调查人员要亲自入户调查,现场认真填写基础调查表,并由调查对象签字确认,确保调查样本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强化质量控制。 各有关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做好调查基础工作,加强对调查过程各个环节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数据审核,要按抽样比例科学推导本地区调查结果,并与历年供需平衡调查数据相衔接,发现异常数据及时核实、修正。同时参考相关部门统计资料,对调查数据进行验证,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调查开展期间,市粮食局将派员对部分地区的调查工作进行督导;调查结果上报后,国家粮食局调控司还将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粮情固定调查点进行电话回访,对基础数据进行核验评估。

(三)及时撰写报告。 各有关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根据调查结果撰写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重点分析本地乡村居民户存粮状况、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总结此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经验及做法,提出改进调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上报调查结果。 各有关区、县的调查样本汇总表应于5月15日前上报,乡村居民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的基础调查表和调查报告应于5月30日前上报。

联 系 人:徐剑  刘艺

联系电话:  2712116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样本汇总表

2.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基础表

 

 

2015年3月26日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