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12.04.2016  13:54

 

津粮调〔2016〕3号   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宝坻、宁河、静海区,蓟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准确摸清乡村居民户存粮水平和结构,特别是接新前农户家庭存粮情况,更好地满足粮食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司便函调控〔2016〕25号)要求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市粮食局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16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查内容和对象 以4月30日为调查时点,调查乡村居民户的上年粮食产量、出售量和调查时点的存量。调查对象为市粮食局确定的乡村居民户粮情固定调查点。 二、        工作要求 (一)现场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要亲自入户调查,现场认真填写基础调查表并由调查对象签字确认,确保调查样本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网上直报信息。 调查人员要将辖区概况(本地统计局发布的常住人口、户数、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样本户基本信息、抽样方法和基础调查表等内容,于5月18日前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栏目网上直报。 (三)严格审核把关。 各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基础调查工作,强化数据质量审核和评估分析,根据抽样方法和调查户样本数据,科学推算本地总体结果,并与历年供需平衡调查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资料相衔接,发现异常数据及时核实、修正。调查数据上报前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报出,确保数据质量。 (四)及时撰写报告。 各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调查结果撰写书面调查报告,应重点分析本地乡村居民户存粮状况、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总结此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经验及做法,提出改进调查工作的意见建议。于5月25日前将调查报告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市粮食局调控处。 联 系 人:徐剑、李铮 联系电话:2712116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6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汇总表 2.2016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基础表     2015年4月11日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