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市民营经济考核工作的通知

06.01.2016  17:5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机制和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民营组通〔2014〕3号)、《关于建立区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绩效考评指标数据报送制度的通知》(津民营办通〔2014〕18号)和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扩大)会议精神,现将做好2015年度市民营经济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责任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依据《意见》及责任分工方案和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对各区县政府考核民营经济发展和开展民营经济工作情况;对市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考核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履行职责和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三、各区县考核 采取百分制,即总分100分,其中民营经济发展情况80分,开展民营经济工作情况20分。
      (一)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主要考核各区县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户数、民营企业户数,民营企业集团、上市挂牌和股改企业户数,营业收入超5亿元民营企业户数、民营经济增加值、民营经济税收、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民营科技企业户数和民营企业专利授权量、民营经济主体从业人数及各指标增速和环保安全生产情况等十项指标。民营企业集团的数量,参照2015年9月区县摸底情况进行核准。 (二)开展民营经济工作情况 主要考核各区县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安排落实财政扶持资金、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投资与发展环境、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获得国家和市有关表彰奖励等情况。 四、市有关部门(单位)考核 采取百分制,即总分100分,其中履行民营经济工作职责情况50分,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50分。 (一)履行民营经济工作职责情况 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意见》和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实施配套方案、积极履行职责、承担并完成好牵头和配合任务等方面情况。 (二)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创新活动载体、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提高服务效率、政策支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获得国家和市有关表彰奖励等方面情况。 五、考核方式 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指标数据由市统计局汇总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天津证监局等有关部门相应数据后,统一报市民营办;各区县开展民营经济工作情况、市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履行民营经济工作职责和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按要求形成书面报告,并附必要的佐证材料,报市民营办。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派出考核小组,集中进行年度考核。市民营办汇总考核结果,上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县考核结果,报送市绩效办,作为考核区县民营经济发展依据。 六、组织实施 (一)工作机制 由市民营办牵头,成立由市委督查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考核小组,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和考核小组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时间节点 各被考核区县、部门(单位)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民营办。1月31日前,市民营办将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呈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报市绩效办。 (三)考核纪律 参与考核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各被考核区县、部门(单位)要认真自查,上报的资料要真实准确,不虚报、不瞒报。对故意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进行通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扣分。 (四)实施表彰 根据考核结果,对区县前5名、市有关部门(单位)前15名给予通报表彰。   附件:1.区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考核细则表附件1(20).doc           2.市有关部门(单位)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考核细则表附件2(17).doc                                                            2016年1月6日 (联系人:尹文申;电话:2421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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