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

14.01.2016  14:03

 

  各相关单位: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2015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5〕140号)要求,现就做好新闻记者证2015年度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我市具有新闻采访任务的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新闻单位、中央新闻单位驻津机构于2014年7月以来核发的第五版新闻记者证属于核验范围。2016年1月1日以后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不参加2015年度核验。

二、核验时间

2016年1月15日至3月15日。

三、核验重点

各新闻单位要从以下几方面重点核查本单位所有持新闻记者证的人员:

(一)是否存在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告公司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非本单位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为本单位的党务、行政、广告、发行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未注销离岗、离职、离退休人员的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为有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新闻记者证丢失后,未及时注销并刊登作废声明的情况;

(六)新闻记者证持证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签订并遵守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七)新闻记者证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央新闻单位驻津机构记者是否存在持本部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四、核验要求

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彻底开展一次全面清查,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注销。通过年度核验,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人员的职务行为,全面加强新闻记者队伍管理。

(一)各新闻单位要成立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人事部门,由本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工作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人事、党委、纪检等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本单位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清查工作。

(二)各新闻单位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核验重点和新闻记者证发放要求,认真清查本单位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逐个审核持证人员条件,形成通过年度核验和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人员名单,如实填报《新闻记者证2015年度核验表》(可从中国记者网首页公告栏下载),及时收回并申请注销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

(三)各新闻单位工作小组完成清查后,要将通过年度核验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媒体的显著位置上进行公示,并公布天津市新闻出版局举报电话:022-28335338,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报刊出版单位须在本报刊上公示1次,其他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首页上公示10天。

(四)各新闻单位在年度核验中发现新闻记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并按照《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要求,依程序填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

五、核验方式和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新闻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并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主管单位审核盖章,材料包括:本单位开展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自查报告、《新闻记者证2015年度核验表》、公示材料(本单位刊登公示的报纸、期刊或者网页截图)。

(二)2016年3月15日前,各新闻单位将上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材料各1份报送我局新闻报刊管理处参加年度核验。联系人:崔翠红,联系电话:28335338。

(三)根据审核结果,我局按照新闻记者证持证人员数量1:1的比例免费发放2015年度核验标签。

(四)各新闻单位领取2015年度核验标签后,自行在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页粘贴标签,完成年度核验。标签出现破损的,凭破损标签到市出版局免费更换。

(五)对逾期不参加新闻记者证核验的单位以及年度核验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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