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粮食收购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07.01.2015  19:05

 

  津粮市场〔2015〕1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根据《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收购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市粮食局决定自2015年1月12日开始对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开展2014年度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范围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于1月12日至3月20日对本辖区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企业开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资格条件有无变化,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及仓库设施、计量手段与粮食质量检测手段以及专业人员配置等情况。 (二)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三)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2014年度粮食收购情况,其中包括收购的区域、品种和数量、质量等内容。 (四)粮食收购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情况。 三、核查程序 (一)粮食收购企业填写《2014年度粮食收购企业申报表》,并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属地粮食局(粮办室)办理年度核查手续。 (二)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对年度核查合格的收购企业在“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核查章。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编号。 (三)逾期未办理年度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并收回“粮食收购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组织力量,依规认真开展2014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区域内粮食收购企业的核查工作。 (二)对粮食收购企业的申报表,各单位要认真核对,并结合夏、秋两季开展的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企业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要按现行规定处理。 (三)各单位要注重核查工作与服务相结合,深入走访企业,倾听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将核查工作小结及2014年度粮食收购企业核查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于3月25日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场管理处。   附件:1.2014年度粮食收购企业申报表 2.2014年度粮食收购企业核查汇总表     2015年1月7日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