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我市2015年度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07.09.2015  18:54

 

津粮检查〔2015〕8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及时了解掌握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变化情况,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的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有关规定,市粮食局决定自2015年9月7日起开展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标准 依据上年度经营状况核定2015年度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二、核定方法 (一)通过查看粮油经营台账和有关报表,检查了解粮食经营者2014年度经营情况及最低最高库存量执行情况。 (二)实地查看粮油库存情况,依规核定2015年度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三)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所属企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辖区内纳入核定范围的粮食收购企业和纳入涉粮统计范围的粮油加工、销售企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核定工作,科学合理核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适时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使粮食经营者切实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市粮食局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各单位要按照企业性质,填写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详见附件),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 1.2015年粮食收购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2.2015年粮食销售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3.2015年粮食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请于市粮食局政府网站下载)     2015年9月6日 (联系人:靳普旭,联系电话:27123529,传真:27123559)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