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天津市市级境外产业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及外经贸发展资金产业园区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19.09.2016  19:43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市级境外产业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商务国际〔2014〕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14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组织2016年天津市市级境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及外经贸发展资金产业园区事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产业园区确认考核的企业,应当符合《管理办法》中“二、确认考核”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并符合《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的产业园区类型及其具体要求。
  (二)申请产业园区年度考核的企业,应当符合《管理办法》中“三、年度考核”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并符合《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的产业园区类型及其具体要求。
  (三)申请产业园区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的有关规定,且通过产业园区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产业园区实施企业采取费用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实施企业或通过建区企业开展合作区建设和发展所发生的以下支出给予补助:
  (一)区内土地购置或租赁费;
  (二)区内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热力和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区内厂房、办公场所和公共服务配套用房构建和租赁费;
  (四)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合作区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环境评估及工程监理等费用。
  对符合以上规定的各项实际支出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补助;实施企业在产业园区所在地以合资方式开展建区工作的,按照实施企业实际投资比例计算各项实际支出。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产业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附件2的有关要求,分园区类型提供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申请材料。
  (二)申请产业园区资金的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金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融资及相关支出情况、申请产业园区资金需求情况等;
  2.产业园区依法注册登记相关文件(复印件);
  3.实施企业在产业园区所在地以合资方式开展建区活动的,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复印件);
  4.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5.2016年天津市市级境外产业园区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6.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见附件2)。
  (三)申请确认考核的企业,申请材料及资金申请材料数据的起止时间为产业园区正式开始建设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申请年度考核的企业,申请材料及资金申请材料数据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申请材料中外币统一按照201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
  (四)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须真实合法,在首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凡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按上述顺序排列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一份。
   四、申报程序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报送各项材料规范、真实、准确,并于2016年9月21日前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2016年9月23日前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项目查验原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通过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3。
  政策咨询电话:58665581
  专此通知。

  附件: 1.2016年天津市市级境外产业园区项目申请表
      2.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