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2014年度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

11.02.2015  18:19
  一、行政复议基本情况


  (一)全市情况


  2014年度(统计年度为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以下相同),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案件1584件,申请人总人数为2283人次,正式受理1343件。受理后审结的1183件(含结转案件),其中维持812件,占68.7%;驳回78件,占6.6%;经协解后撤回等终止162件,占13.7%;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的10件;撤销44件、责令履行 34件、确认违法36件、计114件,占9.7%,其他处理7件。


  (二)市政府本级情况


  2014年度,市本级共收到复议案件497件,申请人总人数为826人次,收件后正式受理378件,不予受理48件,回复告知5件,受理前申请人撤回及通知补正而未补正的46件。作出复议决定320件(含结转案件),其中维持235件,占73.4%;驳回16件,占5.0%;经协解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终止33件,占10.3%;撤销22件、确认违法2件、责令履行12件,共36件,占11.3%。


  二、行政应诉基本情况


  (一)全市基本情况


  2014年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到法院应诉的行政案件共804件(新收719件,结转85件)。其中新收案件经复议后应诉的155件,占21.6%;未经复议直接应诉的564件,占78.4%。至年底审结546件,其中维持65件、确认合法有效1件,占12.1%;驳回起诉121件,占22.1%;驳回诉讼请求193件,占35.3%;撤诉124件,占22.7%;撤销21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2件,占6.04%。


  新增案件中,从行政应诉主体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680件,复议机关应诉39件。从应诉机关行政层级来看,以市政府为被告的37件(包括一、二审案件),占5.1%;以市级部门为被告的213件,占29.6%;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74件,占10.3%;以县级部门为被告的319件,占44.4%;以乡镇政府为被告的69件,占9.6%;以省级政府部门为被告,市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4件;其他3件。


  从行政应诉案件类别看,土地类案件181件,占25.2%,多数由征地拆迁引发;城建类案件174件,占24.2%,涉及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三级政府;公安类案件83件,占11.5%,包括治安管理、交警处罚等类型;劳动和社会保障类57件,占7.9%,包括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类型;工商行政管理类52件,占7.2%;其他案件175件,占24.3%,主要分布在政府信息公开、民政、林业水利、交通、教育、文化等类别。


  (二)市政府行政应诉基本情况


  市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第三人应诉的案件47件,已审结41件,其中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1件,撤诉1件,不予赔偿1件。另到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9件。无败诉案件。


  三、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一人多案现象仍比较突出


  2014年度,全市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584件,同比增长31.0%,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公安、土地、房屋拆迁、工商、规划、劳动与社保等领域,分别新收447件、215件、165件、137件、108件、70件,共1071件,这六类案件占新收案件的67.7%。市政府本级497件,同比增长18.1%。各类复议案件数量均有所增长,且出现能源、税务等新型案件。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人多案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该现象集中体现在征地、拆迁类的案件中,同一个或同一批申请人因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不满,从而对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的各个环节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提起复议申请。具体包括: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管、国土部门)作出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争议裁决、拆迁验收合格证,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等。另外,信息公开案件也多与拆迁拆违有关。经统计,2014年度,有5位申请人单独或几个人共同提出了83件行政复议申请,其中最多的一位有29件。


  (二)传统执法领域复议案件依然居高不下,同时出现新的复议“热点”领域


  在1584件案件中,公安类447件,占28.2%,仍是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别,主要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类型;土地类案件380件,占24.1%,主要为土地确权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工商类案件137件,占8.6%,主要涉及行政处罚、消费纠纷等类型;城建类案件117件,占7.3%,主要涉及规划、房管等部门和部分区、县(市)政府;农林矿、质检、卫生、环保、民政类等案件120件,占7.6%;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70件,占4.4%,主要为工伤认定纠纷;其他类型案件313件。公安、城建类、土地类、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传统执法领域案件仍较集中,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共1012件,占案件总数的63.9%,为案件数量的大头。但今年工商类案件占比大幅度提高,呈现出新的热点领域,究其原因,主要与消费理念的更新、新消法的实施、电商的发展以及职业打假人士的参与等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复议纠错率提高


  2014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作出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直接纠错案件114件,占作出复议决定案件的9.7%,纠错率有了较大的提高。复议直接纠错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违章建筑拆除、土地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另外,通过调解等方式间接纠错的案件为162件,占13.7%,主要为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类案件。可以看出,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案,积极履行复议工作职能,不断加大复议监督力度,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从而使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纠纷、促进依法行政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行政应诉案件数量有所上升,所涉案件类型集中


  2014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共应诉(一审)804件。在应诉案件涉及的管理部门中,城建、土地、房屋拆迁、公安类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审结的546件案件中,被法院撤销21件,经调解后申请人自行撤诉124件,占26.6%。虽然有近八成的应诉案件得到了司法支持,但有两层多的案件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说明执法水平还不够高,有待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量的不断增加,也说明了行政相对人寻求通过法定途径救济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四、复议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对2014年度全市行政复议案件的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行政执法中证据意识不强。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工作不够细致,证据意识不强,偏重于实际操作,而轻于对事实证据和执法过程的程序证据的收集保存,致使在复议、应诉中处于不利地位。二是适用法律不正确。有的行政机关在拆违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后,仍然引用原条款作为执法依据;有的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错误。三是程序存在瑕疵。虽然近年来各部门整体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还是有部分地区或部门对程序重视不够。少数部门执法随意性较大,执法的方式较为简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有发生,引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有的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随意转办,却未及时告知申请人;有的面对复杂问题,既缺乏处理经验与方法,又不主动沟通研究,致使处理失当。五是复议纠错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办案纠错力度仍需不断加大,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


  五、几点建议


  (一)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法治建设作出重大部署,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当前,我市社会经济进入新一轮跨越式发展阶段,各级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杭法十条”,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确保我市依法行政走在前列。一是在作出具体决策时,力争做到依法、科学、民主的要求,保证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防止因具体决策不当而引发行政争议。二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注意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三是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注意根据法定权利和程序,为实施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合法依据。四是基层政府作为直面群众的“窗口”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主动做好工作,尽量减少和避免矛盾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创新案件办理方式,继续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


  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工作支持力度。进一步畅通复议渠道,有效落实复议制度,推行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和统一查询。采取措施注重提升办案效能,多开展重大疑难案件专题案审会,分析、研判处理好疑难复杂案件;建立行政复议纠错决定反馈机制,运用好行政复议监督意见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手段,对普遍性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细化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扩大复议听证范围;继续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切实做好复议调解工作彰显复议制度优势;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的互动交流,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水平和案结事了率。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尽快充实办案人员,尤其是各级政府要配足、配强与复议任务相适应的法制机构力量,保障有条件、有人员、有能力办案,努力培养一支法律事务精、综合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相对稳定的新时期专业化复议应诉队伍。


  (三)认真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不断提升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依法行政形成“倒逼”态势。各级行政行机关将接受更多的监督、面临更大的压力。要高度重视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学习和研究,及时转变出庭应诉观念,按规定认真落实复议机关当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等法定的新要求,依法当好被告。要以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为契机,注重源头治理、化解矛盾、防范败诉风险。要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制,建构科学理性的败诉问责制度,提升行政应诉能力。要注重行政活动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认真执行司法判决、裁定和行政调解书,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化解矛盾,共同致力于“法治杭州”建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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