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市采取积极措施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成效

20.01.2017  13:10

  2016年我市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全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986件,提供法律咨询45532人次,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396.94万元。

  一年来,以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契机,市司法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力争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各类问题。

  在原有法律援助范围基础上,纳入补充事项,包括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交通、医疗、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残疾入、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土地承包、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低收入家庭标准。未成年人和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的农民工等,申请法律援助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