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的报告

27.12.2014  21:38

 

   
   
   
来源:--天津政务网        发布时间:2014-12-19   
   
   
   
  2014年,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认真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文件的落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培训指导,政府信息公开数量大幅增加、公开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力的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了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一、以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为切入点,突出天津特色,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公布实施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实现“一份清单管边界”。我市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第8轮清理调整和减少下放,全部取消了涉及23个部门的5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由2013年的394项减少到295项。在全面依法清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基础上,向社会公布了《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公布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各级政府部门在目录之外一律不许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今后还将依据法律法规调整变化和国务院下放事项的要求,每年修订一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我市及时对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信息进行了调整更新。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按照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21个方面的内容,统一重新编制办事指南并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开。改变过去按部门分类方式,实行按企业需求分类公布事项目录,按照企业设立、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资质资格、其他等5种办理方式进行分类,企业和群众办事涉及的所有事项实现“一表清”。


  (二)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我市滨海新区在审批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帅先成立国内首个地区级行政审批局。滨海新区将18个部门18枚印章管理的216项审批,全部剥离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由该局直接实施审批事项,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在1个行政审批局和118名审批人员,取代了原来18个审批机构600多个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审批工作,一颗印章解决全部问题,审批服务效率得到极大提高,审批的便捷度和群众的满意度也有了明显提升。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实现“审批模式科学化”。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对企业设立实行“一口式”服务模式、企业投资项目“一体化”审批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一条龙”办理机制等,实现了“让材料和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和企业少跑路”目标。通过内部流程再造,实现了审批过程从过去一环套一环的“串联”运行,转变为简化前置、同步推进的“并联”运行。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包括审批运行图、自由裁量标准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用社会监督提升工作效率和防范廉政风险。单办件事项平均办理时间为5.67小时,与去年同期22.85小时相比,审批用时是原来的1/4。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由过去的3天取得“四证一章”到现在1天办结完成;企业投资项目从原来的备案用时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从原来的审批时间45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


  (三)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突出“守法经营一路绿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治理理念,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平台,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实施“一个平台管信用”。目前,已发布《天津市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涵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业绩信息、其他信息等6大类信用信息数据,具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申报,政府部门公示信息查询,政策法规、公告和工作动态浏览,问题解答等五项主要功能。目前系统中已有36家政府部门联网,年底以前60余家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相关的政府部门将全部入网。各部门的信用信息涉及项目包括行政处罚信息3500项、行政许可信息845项、备案信息56项、登记信息17项、业绩信息17项,其他信息6项,总计4441项,涵盖了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全市各政府部门可以向社会公众动态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通过系统平台实现部门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动共享,提升监管执法、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效能;社会公众可以全天候登录门户网站,随时查询政府部门公示的市场主体信息和市场主体自主公示的信息,辅助经营和消费决策,规避交易和消费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各类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主动公示信用信息,维护信用信息记录,积累良好商誉,促进企业发展壮大。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搭建了主体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信用共治的网络平台,体现了“多元参与,社会共治”的市场监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