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近半月 朋友圈广告依旧我行我素

14.09.2016  15:36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实施近半月,然而记者发现,微信朋友圈内各种微商、代购广告依旧我行我素,自制月饼、新款秋装、韩国化妆品……应季的推销在朋友圈里红红火火,并没有打上“广告”的标签。

  9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然而13日,记者仍然在很多市民的朋友圈里发现微商的刷屏:“中秋福利,自家月饼出炉喽!有需要的赶紧预定,私家小厨,奶黄馅冰皮月饼,甜而不腻,90块钱一盒,6块。”像这样“泰然自若”地在晒产品、晒订单现象并未减少,相关内容也并未带有“广告”标识。

  除了微商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置若罔闻,一些公众号也在不动声色地发广告。一位自媒体人向记者透露,自媒体主要收入模式是广告和软文,自办法实施以来,他们公司按照硬广加“广告标签”,但软文不加标签来操作。

  杜小姐的朋友最近开了一家麻辣小龙虾的店,让她帮着在微信上转发。“这家店环境好,菜品新鲜,再配上几幅令人垂涎欲滴的小龙虾照片。”然而尴尬的是,不发得罪朋友,发可能违反新规.

  据了解,根据新规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按照杜小姐发布的信息,到店消费,因食物质量问题产生纠纷,那么杜小姐将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律师古天庆表示,虽然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然而是以商业为目的做推销就算是广告,普通市民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记者获悉,工商部门将加大对公众号等监测力度,消费者发现违法广告,可对朋友圈中的交流、交易记录截屏留存,同时向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拨打当地12315),由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苏鹏)

[责任编辑: 金鑫 ] [编辑: 金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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