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公共建筑可充电停车位不少于10%

20.01.2016  12:16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要求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停车场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

相对于供水、供热、排污、园林绿化等“传统”的城市基础设施而言,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的充电设施体系。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为加大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6条路径。

  路径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注重落实相关规划要求,明确需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路径二:自2016年起,在对新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规划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两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路径三:引导老旧居住(小)区业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统一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路径四: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改造或建设安装充电设施。支持社会公共停车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运营商在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为充电设施市场化运营、规模化服务创造条件。

  路径五:对于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倡导和鼓励优先在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同时,要在沿线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安排或预留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用地,保障线路营运需要。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并在相应的服务地域,利用加油加气站规划用地、公共停车场用地。

  路径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