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返“购房加油卡”逃税遭处罚

09.01.2017  13:02

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销售商品房,给购房者按购房款比例返“加油充值卡”,并用“燃油费”入账抵扣税款,被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查处,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近百万元。

  “燃油费”是列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记录企业车辆发生的各种加油费用。正常情况下,企业车辆发生的加油费用应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家企业“固定资产”科目下未记载“机动车”项目,车辆管理部门也没有产权人机动车辆信息,可企业账目中却列支出300万元“燃油费”用做抵扣税款。对此,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说,这是“私车公用”的加油支出,但车主却说不出“”在哪。经查,企业列支的“燃油费”是给购房者的奖励,一来逃避了奖励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二来用购油卡发票抵扣公司企业所得税。

岁末年初,企业都在集中索取发票,整理账目,准备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些开发商为促销,虚假做大费用支出,只有会计凭证,没有原始凭证,编造账薄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上述企业补税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占到虚假列支金额1/3,真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