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天津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院市合作、校企合作项目的通知

02.06.2015  14:38

  关于受理天津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院(中科院)市(天津市)合作、校(首都高校、科研院所)企(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合作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落实“中科院天津市全面科技合作协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借重首都资源工作,推动更多的首都优质科技成果(含863计划成果转化项目)在我市的有效转化和产业化,吸引高端人才团队来津聚集,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带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升级和传统产业的改型升级,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市科委现开展组织院市合作、校企合作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院市合作项目

  1、申报主体为与中科院所属院所开展合作的本市企业。

  2、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应已签订合作协议,另一方必须为中国科学院下属院所(中科院来津落户企业可提供相应附件证明)。

  3、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实施项目的必要条件及完整的实施方案。

  4、企业申请项目资助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10%。

  5、项目资助额度在30万-50万元之间,请项目申报单位注意项目整体投资规模。

  6、企业所在区县一般应按1:1配套支持。

  7、承担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有未经批准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申请的项目;或者有未按要求进行2014年度执行情况检查的负责人申请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校企合作项目

  1、申报企业必须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申报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

  3、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应已签订合作协议,另一方必须为首都高校、科研院所(非中科院系统)。

  4、申报企业必须有实施项目的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企业能够预期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项目资助额度在30万-50万元之间,请项目申报单位注意项目整体投资规模。

  6、企业申请项目资助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10%。

  7、企业所在区县一般应按1:1配套支持。

  8、承担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有未经批准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申请的项目;或者有未按要求进行2014年度执行情况检查的负责人申请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项目受理时间

  6月10日-6月12日

  三、项目受理地点:

  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03号

  联系人:焦珑 

  联系方式:022-58792806      15022315127

  四、项目受理程序:

  1、网上申报。通过天津市科委网站进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公共服务平台”(http://218.69.114.96/platform/),进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按照说明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书。

  2、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

  3、纸质材料一式7份,送交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4、经专家评审后,评审结果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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