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育军:把稳定市场和人心作为首要工作

11.08.2015  19:21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7日表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分别组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召开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工作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会上分别肯定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前期在维护市场稳定方面所做的工作,强调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专业理性分析当前市场形势,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作为当前首要工作。

  邓舸介绍,在证券公司座谈会上,张育军强调,一要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审慎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使之与自身资本实力、流动性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二要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切实遏制非法证券活动。严格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清理规范工作,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三要加强结构化偏股型资管产品的管理,降低杠杆风险。不得为场外配资和伞形信托提供资金和便利,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四要加强程序化交易和客户管理,严禁利用程序化交易恶意做空。

  在基金公司座谈会上,张育军指出,要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做好维护市场稳定的具体工作;继续认真做好赎回应对和流动性风险防范工作;抓好专户业务杠杆和配资风险的防控;抓好分级基金和创业板投资的风险防控工作。

  近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将融券由原先的T+0改为T+1。对于该细则的修改,邓舸表示,8月3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对其《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上述规则的修改,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完善融券业务交易规则,防止部分投资者利用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上述规则修改完善后,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有媒体报道,部分配资公司将其业务范围由股票配资转向股指期货市场配资,且给予期指场外配资的杠杆率最高可达10倍。对此,邓舸表示,近期,证监会在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期间,也关注到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开立虚拟期货账户、代理客户买卖期货,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正在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强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一旦发现期货公司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证监会抓紧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7日表示,近日,证监会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同时部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分工,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为有序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近日证监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商请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函》,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证监会决定近期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检查目的是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检查结束后,各证监局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会私募部、打非局、创新部,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加强股权融资平台监管的建议等内容。2015年9月15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列明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并扎实落实到位。

http://www.cs.com.cn/xwzx/zq/201508/t20150808_4773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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