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大排档天价虾”涉欺诈

09.10.2015  12:51

   天津北方网讯: 国庆期间,青岛市一大排档涉嫌宰客,一只虾卖38元“天价”的消息引起全国关注,据当事人反映,因为害怕出门挨宰,点菜前他们特地询问了店里的工作人员,对方明确告知是38元一份。从朱先生当时拍摄的价目表上可以看到,“海鲜类”一栏中,“海捕大虾”一项的后面只标了价格是38元,但并没有写单位数量,而在“主食”一栏的底部写有一行字:以上海鲜按个计价。当事人朱先生说,服务员并未提醒虾是按只收费。

  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评析认为,上述商家的行为乃是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这一行为已涉嫌构成价格欺诈。

  那么,面对日常生活中经营者的价格欺诈,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贾芳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表明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明码标价,使交易公开透明化,不得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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