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志愿服务条例》和《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同步施行

04.12.2017  09:32

  12月1日,《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在我市与《志愿服务条例》同步施行。这是国务院颁布《志愿服务条例》后全国出台的第一个志愿服务地方法规。8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作为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发祥地,天津年初就将制定《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纳入市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经过大量的前期调研、多次修改、审议,体现开门立法和集体智慧的《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11月28日经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明确: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国家民政部已将全国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依照民政部职能调整,市民政局将全市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从强化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管理,构建枢纽型组织体系,打造三级“一站式”志愿服务平台,统一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党组织建设等五个推动《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相关链接1988年,和平区新兴街朝阳里社区13名社区志愿者自发组成了服务小组,开展义务包户服务,也开启了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先河。转年,新兴街成立了“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这是全国第一个社区志愿者组织,被民政部确认为全国社区志愿者组织发祥地。

稿源:天津市社管局                编辑: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