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在德国的实践路径 ——访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戴启秀

05.06.2015  19:03

  中国妇女报记者 丁秀伟  徐慧玲

  近日,“纪念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20周年暨妇女问题国别研究论坛”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虹口校区国际会议中心召开。论坛以“多维视角下的妇女问题”为主题,集聚了区域研究学者、女性主义研究专家以及妇女研究工作者,从国别研究的视角诠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性别平等、妇女地位等热点问题,以详实的数据和材料,从法律框架、机制保障、政策制定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思考。

  会后,记者专访了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戴启秀,她从专业特长、国别比较研究切入妇女话题,就“‘性别平等’在德国的实践:法律基础及路径”分析了德国为推动性别平等目标的实现所做出的努力。

   记者: 从立法层面来看,德国有哪些法律是关于性别平等的?

   戴启秀: 德国《基本法》第3条第2和第3款有关于男女平等的条款。德国《平等法》规定:要求所有的联邦行政部门机构工作人员促进男女平等,并将这种义务看作是工作岗位领域重要的主导性原则。

  这里要特别提到德国最新的有关性别平等的三项法案:女性比例制法案、父亲申请休育儿假的比例、男女工资平等法案。对社会最具影响的是“女性比例制法案”,于2015年3月6日联邦议院通过,2015年5月1日生效。

   记者: 据了解,编制社会“性别预算”来促进性别平等备受世界各国重视和运用,能详细介绍下德国的“性别预算”模式吗?

   戴启秀: 首先要从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政策现代化的高度来理解性别平等和性别预算。德国将性别政策、性别议题与性别预算相结合,通过确定性别比例和性别预算分析,循序渐进、以点带面促进公共资金收入与支出按照性别平等的目标进行重组、调整,以此推动性别平等目标的实现。

  在德国,性别平等和性别预算做得比较好的是柏林和慕尼黑。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柏林市在州层面行政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并将之视为柏林市各区(含社区)管理的重要任务。具体体现为在各区内设定主管性别平等的实体岗位,区长直接对性别平等代表处岗位进行负责和监督。这样,这项工作就有实施的主体部门。区政府机构要向性别平等代表处提供相关信息(知情权),同时性别平等代表处要有机会发表看法和提供应对措施等。

   记者: 在论坛上,您提到性别分析“4R-方法”也是促进性别平等的路径之一,具体哪些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戴启秀: 从宏观层面看,“4 R-方法”是代表性:针对男女代表性比例问题;资源:对相关人员所拥有的资源问题;现实:与社会性别有关的社会现实问题;法律:法律依据和保障问题。由于这4个德语名词的第一个字母为R,所以称“4 R-方法”

  德国4R样本分析,旨在通过田野调查,为政府正确的决策提出更为实际和是否有可行性的数据和事实依据。如:国家、市、地区要有人口结构数据、健康数据、教育数据、婚姻状况数据、家庭种类多元化数据等等,这些数据的每一类都涉及性别平等。哪些是需要政府政策干预解决和调控的,都要以田野调查为前提,这就要求管理的精细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4 R-方法”从微观层面来看,就是个检验清单,根据不同的性别议题和项目主题进行细化。如德国柏林市的三阶段模式,在第一阶段(2004~2005年)主要针对透明度进行性别分析,旨在获得对最终获益者层面(不同性别)的分析数据。第二阶段(2006~2007年)扩大分析范围,增加了对间接获益者层面(不同性别)的分析。第三阶段(2008~2009年)通过制定目标进行调控,同(几乎)所有区政府和州议会管理机构共同进行实践性活动。自2010年以来,通过举行专项议题的实践活动加强面向内容层面的深化和研究。作为最后一步,将性别预算作为最重要的调控手段全面融入到市议会的财政咨询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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