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消防:木材厂里抽支烟 拘留所里待两天

04.12.2015  17:57

在木材加工厂内抽烟的男子  

在工地内散落的烟头  

天津消防网讯 “你们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当听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严肃批评时,王某等5名工友才意识到自己长期缺乏消防常识,在禁烟区吸烟违反了消防法。  

近日,成都天府新区公安消防大队筹备组联合公安派出所加大对社会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拳出击、铁腕执法,重点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了专项整治。12月1日15时许,大队筹备组联合新兴派出所消防检查中,发现新兴镇某木材加工厂内,烟头较多,随即进行仔细勘察,前后发现该厂王某等5名男子在禁烟区吸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了王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并用执法记录仪和照相机锁定了其违法事实。在调查取证中,王某等人承认自己在禁烟区吸烟的事实,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要虚心接受相关教育,保证不会在犯同类的错误。鉴于王某等人的违法事实,消防部门依法做出行政拘留二日的决定。  

据悉,随着“铁拳”行动的不断深入开展,成都天府新区公安消防大队筹备组坚决做到火灾隐患不放过、监督执法不手软,以过硬的执法力度全力消除火灾隐患,始终保持对消防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震慑消防违法行为,为辖区火灾形势的稳定打下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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