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防治船舶污染新规

25.04.2018  17:53
自5月1日起施行
  从市政府新闻办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由天津海事局牵头起草的《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将从5月1日起施行。该项规定的发布出台,有效填补了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地方立法的空白,健全了天津市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和制度体系,对于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港口环境,保护天津海域环境意义重大。   天津港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国际港口,2017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达到5亿吨,集装箱近1506万标准箱,船舶进出港约22万艘次,而且船舶的大型化更是造成海上重大污染的潜在因素。港口在带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为海洋环境保护也带来了新的威胁和挑战。     该项规定确立了防治船舶污染工作“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厘清了职责边界,能够形成监管合力,杜绝监管盲区。     《规定》还设立了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不仅对船舶大气污染物影响最大的燃油质量的管理做出了规定,同时也对船载散装固体货物装卸作业降尘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提出了要求。《规定》重点对高污染风险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同时加重了处罚力度,突出了“重典治污”的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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