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24.04.2018  17:34
为三类困难人群代缴50%养老保险费     ■ 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将具有我市户籍,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照现有政策自愿办理参保手续。   ■ 由市财政按照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一档600元的标准,每年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对于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由市财政按照一档600元的标准,一次性为其代缴所差年限50%的养老保险费。     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我市日前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社会保险扶贫,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将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据了解,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将具有我市户籍,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照现有政策自愿办理参保手续。由市财政按照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一档600元的标准,每年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对于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由市财政按照一档600元的标准,一次性为其代缴所差年限50%的养老保险费。     据悉,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重度残疾、低保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困难群体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依次享受基本医疗、居民大病和医疗救助三项待遇。实施工伤保险扶贫政策,启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农民工按项目参保。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汉防己甲素纳入药品目录,并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代为先行支付。     此外,实施失业保险扶贫政策,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生育保险扶贫政策,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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