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曝光天津港堆场垄断案例

05.07.2018  09:21

  4日,市发改委召开天津港堆场垄断案新闻发布会,对天津港23家堆场合谋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督促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营造天津港口岸良好营商环境。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天津港口岸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专项行动方案》“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利用垄断地位,随意制定收费项目、收取畸高费用等行为”、“取缔和公开曝光一批违法、失信企业”的要求,市发改委从5月份以来,出动384人次对涉及天津港行政机关、堆场、货代和船代公司等204家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了天津港堆场存在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的线索。通过外围摸排和反垄断执法调查,确认天津港地区20余家堆场从2010年年底开始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和变更堆场两项服务收费标准的垄断协议。

  调查发现,自2010年年底至今,天津振华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胜狮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等23家堆场多次通过聚会、聚餐、电话沟通、邮件联络、签订倡议书等方式增设集装箱装卸综合附加费和卸车费,统一收费标准并多次进行统一调整,时间长达近8年,其中综合附加费收费标准经多次统一调整后,由最初的每20尺箱15元、每40尺箱30元,调整为每20尺箱40元、每40尺箱80元;卸车费收费标准经多次统一调整后由最初的每立方米吨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吨8元,以上情况均已取得确凿证据。目前所有涉案企业对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部分企业已从6月22日起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

  此案案情重大,在长达8年时间里,涉案堆场多次相互串谋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造成天津港绝大多数堆场均跟随收取这两项费用,成为各堆场经营中的收费惯例,推高了进出口企业的物流成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23家堆场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串谋协商,以协议形式对依法应实行市场调节的综合附加费和卸车费进行固定,排除限制了天津港堆场服务市场的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下一步,市发改委将对涉案企业进行严肃处理,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法企业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预计处罚金额5000万元以上。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执法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竞争、降低效率的各种垄断违法行为,营造天津港规范有序、公平竞争、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