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相关规定规范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06.02.2015  10:11
为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普惠性职业培训福利制度,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市人力社保局于2015年1月28日发布了《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4号)。
办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失业人员、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专业教师可享受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职工培训津贴、生活费补贴、实习补贴等。
培训费补贴,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成本100%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按照实际鉴定人数,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职工培训津贴。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培训津贴,企业和职业各享受50%;生活费补贴,按每人每课时6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实习补贴。按每生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补贴,最长期限12个月,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按月发放给学生。师资培训补贴。参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
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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