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持续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工作

01.11.2018  02:01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5号令)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联合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向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有其他不适当规定的,可以向上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查申请。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文号。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审查申请,应当自接到书面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不得超过60日。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中的违法及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撤销或者纠正的审查处理意见;制定机关不予改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的,撤销决定应当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审查时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