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关于201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

15.02.2015  17:08

 

津环监察〔2015〕29号

 

 

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关于201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关于201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环监发〔2015〕1号),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现将2014年度天津市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审考评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整体情况

(一)排污申报。将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中的企业信息与相关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对比,考评辖区内企业申报情况。如:一般工业企业核定户数与环境统计部门公布的工业源企业户数对比;辖区内污水处理厂与环保部总量司公布的名单对比等。

(二)排污费足额征收。一是分析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主要产品排污费征收强度;二是未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核定、开单、送达、催缴等程序征收排污费的企业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等。

(三)抽查企业。环保部环境监察局随机抽查4家国控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档案,包括排污申报表、变更申报表、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通知单、送达回执、排污费缴纳票据等单据完整情况以及排污费足额缴纳情况,作为区县该项考核的依据。

二、汇审考评国控企业排污费公告情况

(一)国控企业收费公告。汇审考评是否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 140号)的规定,对辖区内国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开单、解缴入库情况进行了公告。

(二)国控企业欠缴排污费负面清单制度。汇审考评是否及时公告上年度本辖区未足额、未及时缴纳排污费的国控企业名单以及欠缴金额。

三、汇审考评管理其它方面内容

(一)强化自查工作。各区县应按照汇审要求,认真自查本区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全面整改,并将整改完善情况以及数据库按时报送。

(二)报告报送情况。2014年度存在缺报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年报、季报的区县不得参与考评。

(三)抽查企业资料报送情况。2015年3月初,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将公布抽查企业名单、具体要求、报送时间,请各相关区县接到通知后按时上报。

四、年报上报时间

请各区县通过排污费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上报2014年年报,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一)排污申报核定:2015年3月10日之前。

(二)排污收费:2015年4月6日之前。

(三)文字报告、申报核定收费年报表请在我市汇审时携带上报。

我市将在3月中下旬进行我市的201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汇审。

 

      附件:汇审考评计分办法

 

 

 

2015年2月12日

(联系人:尚秋霞  张洋;联系电话:8767176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印发

 

附件

汇审考评计分办法

 

一、汇审计分构成

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其中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整体情况40分,汇审考评其他内容60分。

二、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整体情况(40分)

(一)工业企业申报核定户数与环境统计部门工业源数据对比情况(5分)

辖区内一般工业企业核定户数与环境统计部门公布的工业源企业户数进行对比,低于环境统计部门公布数据70%的,按比例扣分。

(二)国控企业申报核定情况(10分)

1、辖区内污水处理厂与总量司公布的名单对比,按比例扣除相应分值。

2、辖区内国控企业未开展核定工作的户数未核定的企业数占国控企业总数比例,按比例扣除相应分值。

(三)重点行业主要产品排污费征收强度 (5分)

火力发电、钢铁、水泥行业的主要产品排污费征收强度,低于全市平均征收水平的,按比例扣除相应分值。

各区县应在3月10日前报送本辖区火力发电行业的发电量、钢铁行业的粗钢及生铁产量、水泥行业的熟料产量及来源出处,产量数据可从环统年报或统计局数据调取。

(四)排污费征收规范性(15分)

1、已核定但未开单情况。

2、已开单但未缴费情况。无对账信息且未下达限期缴纳通知单,按比例扣分。

3、未及时核定情况。

(五)抽查检查情况(5分)

全市随机抽查4家企业,主要考评数据的完整性和申报、征收工作的规范性,主要抽查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是否完整

2、污染物核定依据是否充分

3、排污量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书送达是否及时

4、对账是否及时,未及时缴费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程序处理,已缴费的企业全程信息化系统中是否及时录入。

存在以上问题的每处扣1分。

三、汇审考评其它内容 (60分)

(一)年度文字报告(5分)

文字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因实际存在特殊情况而不符合汇审计分办法细则要求的,应在文字报告中予以说明,未作说明的将按汇审计分办法细则予以扣分。文字报告的具体要求是:

1、本年度工作的整体性描述。重点是排污申报核定、排污收费工作开展的情况,全程信息化工作推进情况,召开培训班等工作情况,开展相关工作的先进经验等。

2、本年度排污申报量核定及排污费征收各项数据的文书说明。主要对辖区内主要数据的总体概览(可适当加入图表),辖区内火电行业企业、钢铁行业、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的厂核定排污收费具体数据的分析比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收费情况的同比分析、解读;辖区内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的相关数据的情况以及重要数据同比情况发生变的原因;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数据情况。

3、特殊事项说明。对汇审考评计分事项中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说明、解释的。

4、排污申报核定、排污收费工作的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工作意见、建议等。

(二)材料报送情况(20分)

1、缺报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年报、季报不得参与考评。

2、报表、文字报告及相关资料,必须按时报送。上述报表中每迟报1日,扣除1分。

(三)数据质量(20分)

1、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随意更改工作报表计量单位等,每一处扣除“数据质量”分值的0.5分。

2、排污申报核定与及排污费征收年度报表中:

(1)排污申报核定年报表5、表8、表10和排污费征收年报表2-3重点行业报表中,重点行业或污染物上一年存在但本年没有的,每项扣除“数据质量” 0.5分。

(2)表6按污水排放去向汇总表明显不合理的,扣除1分。

(3)排污申报核定年报表7、排污费征收年报表2-4中的某个流域,而在该流域一栏却没有数据的,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在该流域一栏有数据的,扣除“数据质量”分值的1分。

(4)排污申报核定户数与上年核定户数对比,本年核定户数小于上年核定户数比例在:

20%-30%之间扣除“数据质量”分值的1分,

30%-50%之间扣除“数据质量”分值的2分,

50%以上扣除“数据质量”分值的3分。

(5)污水、废气重点污染物和重点行业实际开单金额与理论开单金额相比,按所占比例扣分(理论开单数扣除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量):

0-20% 每个指标扣除“数据质量”分值1分,

20%-60% 每个指标扣除“数据质量”分值0.5分,

60%-80% 每个指标扣除“数据质量”分值0.2分,

120%-140% 每个指标扣除“数据质量”分值0.2分,

140%-180% 每个指标扣除“数据质量”分值0.5分,

180%以上每个指标扣除“数据质量”分值1分。

其中0-80%属征收不足扣分,120%以上属核定不足扣分。

3、排污费征收开单金额、户数不得等于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户数。任意一项相等的,季报每份扣除“数据质量”分值的1分,年报扣除“数据质量”分值的2分。

4、排污费征收季报或者年报中,如出现有排污费征收金额但对应征收户数为“”,或排污费征收金额为“”但有征收户数的情况,每项扣除“数据质量”分值的2分。

(四)国控企业排污费公告情况(10分)

1、国控企业收费公告。2015年3月27日前在本级环保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告辖区内国控企业上年度排污费开单金额、入库金额、是否存在欠缴情况(5分)

2、国控企业欠缴排污费负面清单制度。2015年3月27日前在本级环保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告上年度本辖区未足额、未及时缴纳排污费的国控企业名单及欠缴金额(5分)

(五)及时完成布置的工作(5分)

汇审会议结束之后,将根据得分高低,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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