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被精神病人推下楼 雇佣单位赔9万余元

13.02.2015  18:46

   天津北方网讯: 年近花甲的老奶奶在收取房费时,被精神病人从2楼推下。谁应该对老人承担赔偿责任呢?河北区法院的判决告诉人们,她既可以向雇佣她的公司索赔,也可以要求致伤她的人承担法律责任。但获得一方赔偿之后,就不能再找另一方索赔了。据悉,法院最后判令雇佣老人的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9万余元,且已经执行完毕。

  56岁的陈奶奶是离退休人员,后来又被某建设开发公司聘为房管员,主要从事收取公司自管房屋房费的外勤工作。陈奶奶说,2014年2月的一天,她在某小区为单位收取租户的房费时,被患有精神疾病的焦某从二楼楼梯上推了下来,造成其身受重伤。

  事发后,陈奶奶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由于伤情严重又被转到其他医院治疗。经诊断,陈奶奶的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髋臼、耻骨骨折,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在住院期间,单位给其垫付了医药费1.3万余元。

  陈奶奶认为,自己作为单位的雇员,在雇佣工作期间遭受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建设开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房管员的工作时间是相对自由的,并没有固定的收费时间。推陈奶奶的人不存在拖欠房费的情况,而且离到期交租的时间尚有一个多月,而陈奶奶却上门收费,因此不能认定她是“工作时间从事雇佣活动”。针对被告代理人的说法,陈奶奶反驳,她是在工作时间内前往租户家收取房费,并对相关租户进行走访、核实,以便日后更好地开展收费工作。将陈奶奶推至楼下的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出庭。他称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事发时独自居住在房屋内。他表示,自己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听从法院判决。案件审理期间,陈奶奶被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构成10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从事收取被告自管房屋的房费时,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依法享有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陈奶奶主张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不能再向第三人索赔

  原告律师王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规定,陈奶奶在本次诉讼之后,就不能再向第三人索赔了,但本案被告可以在赔偿之后,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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