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推广当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

27.05.2015  13:25

  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5〕40号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四项重点任务:一是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二是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按照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原则,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在建项目,优先采取PPP模式;不宜转为PPP模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三是切实做好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管理工作。四是完善配套措施。可依法合规调度国库库款,以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

  《意见》的出台是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体现,这说明投资拉动稳增长仍是经济发展主力;而《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存量融资依靠银行,增量融资依靠PPP模式和政府债券”举措,则体现了政府投融资模式的巨大转变。

  对建筑业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参与PPP模式的机会增加了。当然,机会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在竞争中天平会向建筑业企业倾斜。目前,PPP项目的投资人主要是传统建筑施工企业和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中外财务投资人。据报道,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竞标时,不少当地政府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企业互为联合体,或者事先指定施工企业和运营企业合作,这些限制性条件往往使企业的积极性大大受挫。

  PPP模式近年来得到国家的大力推广,主要原因是其能够部分化解地方政府正在积聚的地方债务风险,同时推动经济的稳步发展。而一些地方政府由于路径依赖,在PPP模式推进中更倾向于与央企和地方国企合作,真正的民营资本并非地方政府的首选。业内人士分析称,地方政府此举的意义在于:与央企或国企合作,如果出现债务风险,最终财政资金会兜底或分期回购,而与民营企业合作则没有这样的好处。

  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参与PPP项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2015年初发布的《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试行 》中规定,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这也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参与PPP项目留下了一个漏洞。北京荣邦瑞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民称:“两个地方的政府形成一定的默契,双方各自控制的平台公司和国有企业互相参与到对方的PPP项目中去,这种做法确实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建筑业企业仍然扮演着“局外人”的角色,或许并不能实际地、广泛地参与到PPP浪潮中去。

  随着国家推进PPP模式相关政策的密集出台,PPP成为了热门话题。在这股热潮中,各参与方更应该保持理性。地方政府的强势是民营资本参与PPP模式的一道坎,这道坎,需要政府理性克服。拿出诚意,让各方都能看到PPP模式能够带来的好处,PPP才能真正“”起来。对企业来说,理性看待PPP,避免为了参与PPP项目而放低姿态,总结经验教训,选择符合企业发展实际的项目,建立PPP专业人才队伍,才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