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全民守法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29.01.2016  10:06
张鹏飞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全民守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并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突出强调,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体现了我们党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决心。实践证明,只有努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体人民自觉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全民守法成为社会常态,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夯实最坚实的社会基础。       一、全民守法的重要意义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与人们的行为规范紧密联系。从其自身看,包含多个层面、多个领域、多个环节的工作,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努力、执法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推进,需要每一个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亚里士多德的这句名言,再明白不过地说出了全民守法的重要性。大力推进全民守法,努力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将大大提升各类守法主体学法知法遵法的自觉性,调动各类守法主体用法崇法护法的主动性,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       全民守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法是规范市场行为、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有序流动、物流资金流安全,而且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竞争意识、开拓能力和创造能力。“人人守法、事事依法”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冲突,降低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一个有活力的稳定社会,必然是一个全民守法的社会。     全民守法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保证。我国已经迈进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甚至社会矛盾有可能相对激化。实践中出现的个别地方治安恶化、上访增加、群体性事件上升等都是这一特点的体现。另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压力加大等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大力推进全民守法,努力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将有效促进政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从源头上减少各种矛盾的产生,将有效促进民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将促使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证。       二、全民守法现实状况与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始终高度重视法治精神的培育,坚持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活动,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尊法守法正在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但同时也要看到,社会成员现实守法状况与全民守法的理想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违背法治精神的现象和问题仍屡见不鲜。比如,我国是一个封建专制制度存在两千多年的国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调整人们行为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这一传统政治文化至今仍有一定影响,致使一些人法治意识比较淡漠,没有把依法办事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习惯,遇事不靠法律靠关系。又如,一些人“官本位”思想严重,个别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不守法、视法律为儿戏的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部分民众在遇到纠纷和困难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转向求助“访、网、闹”等非常规的解决方式,使整个社会无法顺利步入法治化轨道。再如,法治建设机构还不统一,全民普法机制尚不健全完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实现全民守法,需要从实际出发,正确看待社会成员守法的现实状况,认清差距,分析原因,有的放矢、长期不懈地采取措施,让法治逐步成为全体人民的信仰和价值追求。     三、实现全民守法的几点建议     (一)全民守法的前提条件       一是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宣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了充分的说明。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如何进一步将其完善已经成为新的课题。       首先,重视法律体系与传统文化的结合。法律符合中国社会的传统才具有易操作性。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是汲取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中优秀成果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法律移植的特点。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注重结合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习俗等民间规则,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考虑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因素,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中国特有的文化观念,这是法律能够深入人民内心的重要保障。其次,重视法律体系与社会规范体系的结合。法律具有抽象性,在具体实践中无法涵盖一切社会现象。为避免法律的抽象概括性带来的问题,也为避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章过于复杂难懂,必须在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关注社会性规范。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这从本质上体现了法治社会多元治理的特性,说明了法律体系的完善应当注重国家法律与市民公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的结合。     二是党和政府带头守法。党是我国法治事业的领导者,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党带头守法是全民守法的根本。执政党带头守法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执政党带头守法是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的体现;执政党带头守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说明只有党坚持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治思维转变执政方式,才能带动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守法用法。若党和政府不能依法办事,只会失去公民信任,损害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失去全民守法的动力,导致全民守法无法实现。       政府守法是全民守法的基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是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的体现。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的理念。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提高到了新的水平。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14年6月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指出,“要体现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这都说明了政府带头守法在全民守法中的重要意义,只有政府守法才能真正实现全民守法。       三是公职人员带头守法。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认为,需要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训练。“树立法治意识,就是遇到问题首先从法律角度看一看,任何事情只要是违法的,不管做成什么效果,都是不可行的。”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公职人员作为人民公仆带头守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表现,是全民守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因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这充分说明了公职人员守法的重要性以及对全民守法的重大意义。       公职人员带头守法是全民守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动力。公职人员作为人民的一员,应当遵守法律;同时,由于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具有代表性,其行为在社会中会产生特殊的效果,因而更应当遵守法律。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会引起公众关注而产出巨大影响,而其带头守法则会产生模范带头作用,在社会中起到引领社会风气、形成守法氛围的良好效果。同时,法律法规是由公权力机关颁布,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公职人员能够很好地遵守法律是其基本素质要求。       公职人员带头守法是法律权威得以树立的基本要求。若公职人员没有遵守法律,法律权威则形同虚设。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因而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守法教育工作,健全公职人员违法惩戒机制,让公职人员成为模范守法的带动者,让法治意识在公职人员头脑中扎根,成为全民守法的有效动力。     (二)全民守法的落实途径     一是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公民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守法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和部署。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1)普法对象上要注意全面性。第一,从基础教育开始让学生接受法治知识的熏陶,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能够形成深入心灵的守法意识与守法精神。第二,加强高等法律教育工作,提升法律教育质量与水平,更是担负着法治建设力量的重任,在全民法治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第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因此,必须加强党政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普及。(2)普法内容上要注意多元性。要重视宣传普及宪法知识;重点关注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领域法律知识(如合同法律知识)的普及;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相关部门法的普及。(3)普法方式要注意多样性。既要进行书面知识的传送,更要注重在法律实践中“以案释法”,通过鲜活的案例来进行法律知识宣传。     二是鼓励公民的积极守法行为。“人所奋斗的一切都跟他的利益相关。” 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利益,当一个法治体系能够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时候,公民就一定会努力维护现有的法律制度;而当法治体系无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时候,公民就会忽视法律规定而寻找非法途径。因此,法律制度能够保障公民权利是全民守法的关键,保障公民权利是全民守法的前提。公民权利保障包括财产权等经济权利保障,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权利的保障,也包括监督政府、参与公共事务等政治权利的保障。 要积极支持公益诉讼等积极守法行为。公益诉讼为公民维护法律权威提供了途径,培育公民品格,促进守法精神的产生。同时,从法治政府角度看,公益诉讼激发社会力量维护法律权威,是监督政府守法的重要途径。要正确看待公民维护权利的行为,对于相应事件,公权力机关的介入要谨慎。要促进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如果他们的意见能够被纳入法律法规中,其遵守法律的积极性就会明显提高。     三是培育法治信仰。全民守法以法律信仰为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进入人民的内心,人民才会遵守法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树立,法治中国才能成为现实。习近平在2012年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提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忠诚信仰。”这些都说明了全民守法关键在于法治信仰的确立。在法治信仰与法治文化培育中必须注意的是:     1.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统领法治信仰。正确的指导思想是法治信仰建设的前提。在法治信仰树立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应成为法治信仰树立的基础和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要吸收全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又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甄别、抵制错误思想的冲击。     2.完善法律运行效果来促进法治信仰形成。法治信仰更重要的来源是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实践。在实践中体验法律的权威,是法律信仰教育的最好途径。 立法能够吸收民意,司法能够公平正义,执法能够合法合理。同时,公民能够在自治组织中表达自己的意见,自我监督,法律信仰才能真正树立起来,才能让全民信仰法治、坚守法治。     3.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华中的法治基因,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形成。法治植根于文化,制度体系必须与文化相结合才能深入人心。在法治建设中吸收传统文化将使法律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与亲和力,促进公民的理解并遵守。我们应当注重发掘和结合中华传统文化的法治因素进行宣传教育,促进全民守法工作的推进。       4.建立社会诚信机制。全民守法不仅要依靠宣传教育,鼓励引导,也要靠社会诚信机制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因此,全民守法的建设中必须注重建立诚信机制。建立诚信机制应当注意:第一,必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主体、采集程序,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二,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制定信用评价标准,社会主体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参照标准;第三,合理进行信用信息公开,使社会主体对他人的信用程度能够及时作出判断;第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自身的行政管理信息,并逐步向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拓展信息渠道,不断丰富信息内容,归集整合信用信息;第五,以信用评级为依据完善相关奖惩机制,树立相应典型人物和事迹,在精神和物质层面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第六,在惩戒与隐私保护之间保持平衡,避免公民信用记录被违法利用。         (本文作者为河西司法局法宣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