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实施办法

29.03.2016  17:49

徐 骏绘(新华社发)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依据去年中央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要求,近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明确了七种渠道,细化补充了多种具体情形,让领导干部真正“”得去。

据了解,在中央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北京市结合自身实际在干部“”的渠道方面作了适当扩展,在“”的具体情形方面作了适当补充。

在“”的渠道方面。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在中央规定明确的6种“”的渠道基础上,新增“辞职辞退”一种渠道;将“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为“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将“因健康原因调整”调整为“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把“因健康原因调整”作为情形之一,并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形成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7种“”的渠道。

在“”的具体情形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北京市增加了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篡改和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等方面的“问责追究”情形;违规经商办企业、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等方面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情形;在“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的情形中,增加了《关于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意见》中所列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14种情形的内容。对其他方面的具体情形,北京市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分解细化。

此外,该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辞职、健康原因调整等规定,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看待“”,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同时,该实施办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记者:王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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