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再次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24.10.2016  17:05
  为进一步缓解残疾军人日常生活护理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602号令)有关规定,依据2015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市财政会同市民政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增幅为10.1%。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由2015年每人每月3032元提高到3337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由2015年每人每月2426元提高到2670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2015年每人每月1819元提高到2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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