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支持本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规定

28.12.2016  06:02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科技小巨人企业进一步升级发展的要求,鼓励本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际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企业能力升级和规模升级,市科委制定了《关于支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津科合〔2016〕9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明确认定程序。《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的认定主体、需提交的认定材料、审核和批准程序。

  二、明确支持措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认定的海外研发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海外研发机构的建设及能力提升。

  《办法》将促进本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进一步开拓创新,提升技术含量,扩大海外影响力,符合《科学技术进步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是对创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