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

21.07.2016  20:08

各公路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挖掘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的路况水平,根据《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路,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挖掘的,应当根据不同公路等级,按照以下规定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

(一)自竣工后四年以上至五年以内(含五年)加收一倍公路挖掘修复费。

(二)自竣工后三年以上至四年以内(含四年)加收两倍公路挖掘修复费。

(三)自竣工后一年以上至三年以内(含三年),加收三倍公路挖掘修复费。

(四)自竣工后一年以内(含一年),加收四倍公路挖掘修复费。

二、冬季(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不准挖掘公路,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挖掘的,按不同公路等级加收一倍公路挖掘修复费。

三、冬季挖掘五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除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挖掘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外,再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加收公路挖掘修复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6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