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14.12.2015  16:3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和转变工作职能,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1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宣布原《天津市定价目录》(津政发〔2002〕79号)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新的《天津市定价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跟踪监测、政策评估等环节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影响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按照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置,促进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天津市定价目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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