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4.08.2015  18:29

 

晋政发〔2015〕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明确粮食安全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重大责任。近年来,我省认真做好粮食工作,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能力都大幅提升,但粮食生产基础不牢,应急保障能力还不够强,口粮自给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小麦、大米、食油大量依靠省外调入,保障粮食安全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自觉担当粮食安全责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自觉地把保障粮食安全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抓紧抓好。 (二)明确各地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行政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市、县(市、区)长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粮安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三)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以及生产环节的粮食质量监管;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粮食流通与储备规划、管理及改革工作,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实施“粮安工程”、推进粮食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粮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管;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落实好粮食收购、储备和项目建设贷款。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统筹协调,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粮食安全工作。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实现稳定增产 (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禁止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守住全省6075万亩耕地红线,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五)切实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头,保障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全省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800万亩以上,力争粮食产量稳定在110亿公斤以上。 (六)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继续实施粮食主产县为重点的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在粮食主产县重点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农业综合开发中型节水改造工程、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配套工程和膜下滴灌示范工程等建设项目,全省农田实灌面积再增加180万亩,达到2300万亩。改造中低产田,大力开展土壤改良培肥,2015年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200万亩,“十三五”期间再建设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 (七)优化粮食生产结构。以市场为导向,继续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提高小麦单产率,将小麦播种面积稳定在1000万亩以上,进一步巩固我省小麦主产省地位,提高口粮自给率。以市场为导向,推进玉米专业化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发展饲草玉米、甜糯玉米、水果玉米等,减少原粮调出,提高加工转化率。做大做强小杂粮产业,推进马铃薯主粮化发展,探索发展核桃油等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 (八)提高粮食生产科技贡献率。以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加快选育和推广一批高产、优质新品种,确保农业用种安全,加强扶持我省在海南的种子繁育基地建设。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推广水肥一体化,努力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和耕地基础地力,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深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攻关,探索推广粮棉油大面积均衡增产的有效途径。加强全省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降低粮食灾害损失。指导农民对新收获粮食及时烘干、晾晒,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各类收储企业购置粮食烘干设备。 (九)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扶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引导粮食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提高集约经营水平。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鼓励承包土地经营权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流转。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   三、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十)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发展粮食生产惠农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和指向性。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粮食补贴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研究出台新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新增粮食补贴政策要向粮食主产县、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十一)抓好粮食收购。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开展多渠道收购,方便农民售粮。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落实收购资金,对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足额发放,并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粮食企业要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开展代购代储业务等方式,积极筹措收购资金,入市收购农民余粮。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质价标准和收购守则,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十二)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认真执行小麦等重要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根据市场动态适时启动玉米临时收储预案。探索建立粮食目标价格制度,启动祁县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验,创新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机制。 四、搞好粮食收储供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地方储备粮中小麦、稻谷储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依据中央储备粮标准,参照本地区物价水平,落实好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法制化进程,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实、质量好、调得动、用得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县级粮油储备,并纳入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范围。 (十四)创新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指导和督促粮食经营、加工企业严格执行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建立合理商品库存。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油储备收储、加工等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管和风险管控。 (十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粮安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改粮食〔2015〕570号),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订我省“粮安工程”建设规划,投资建设一批粮食仓储、物流、应急加工重点项目,新建一批标准储备仓和基层收纳仓。加大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力度。对达到报废年限、无维修价值的“危仓老库”,按照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原则,报废重建或异地新建。加快粮食仓储物流新技术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纳入保护目录的重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不得随意处置和变更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省粮食局批准并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储粮设施。 (十六)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快布局建设沿太原—华北粮食通道、大同—京津西北粮食通道、运城—西南粮食通道、长治—东南粮食通道等四大粮食通道物流节点,提高粮食散装、散卸、散储、散运比例。在晋北、晋中、晋南建设三个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鼓励各市和产粮大县规划建设集收储、加工、物流、交易为一体的现代粮食物流园区。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鼓励大中城市和消费群体集中区域建设公益性成品粮油现货交易市场并规范管理。提升网上粮食交易平台功能,大力发展粮食电子商务,扩大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网上交易,开展省际间网上市场合作。 (十七)加强粮食产销合作。由省粮食局牵头组织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调剂余缺,保持我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和主要品种平衡。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支持省内粮食企业到省外主产区投资建立粮食生产、收储、加工基地,建立异地储备。鼓励省外粮食企业来我省投资兴业,开展粮食收储、加工转化和建立营销网络。 五、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市场稳定 (十八)建立健全粮食调控机制。建立地方储备粮油吞吐调节机制,有效发挥储备粮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进一步完善调控机制,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宏观调控载体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建立我省区域内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十九)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底前,全省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各市要严格落实省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太原市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其他设区的市达到10天市场供应量,并落实储备资金和符合成品粮油实际的财政补贴。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布局1个粮油应急供应网点。设区市政府所在地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布局1个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并就近配套落实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应急工作,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储备、应急加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完善各级粮食应急预案。加快推进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油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融合发展。 (二十)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强化统计制度执法检查,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合理布设省、市、县三级粮油价格监测点,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二十一)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粮食经营企业信息档案和信用评价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粮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六、加强粮食质量监管,推进节粮爱粮 (二十二)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管,控制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开展耕地土壤调查监测,受污染的耕地要采取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广泛应用高效肥、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田残膜、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加强粮食产地土壤环境监管,科学划定耕地土壤保护优先区域。 (二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放心粮油工程,2018年底前,普遍建立城乡“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加快建设以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龙头、各市粮食质量检验监测站为骨干、重点产粮县粮食质检站为基础、省市骨干粮库和粮油加工企业化验室为依托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及粮食加工品流入口粮市场。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二十四)强化粮食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粮油储备、经营和加工企业要严格落实粮油质量检验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的粮食质量监管。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人处罚机制。 (二十五)广泛开展爱粮节粮减损行动。广泛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以“世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为重点,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形成节约粮食、健康消费的良好风尚。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消费等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降低粮食损耗。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工程,助农减损增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控制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 七、深化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支持优势国有粮食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区域性资产整合,增强综合竞争力;加快推进县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县一企、一企多点”为主要形式的改革重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除各级储备粮油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引入非公资本、改制重组等方式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完善改革方案及政策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成本、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和化解不良债务,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市、县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资金缺口由市、县政府解决。省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由省国资委牵头制订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着力解决粮食加工转化率低,加工基础薄弱的问题,培育壮大粮油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粮食企业融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结成经营联合体和利益共同体,延伸产业链,增强竞争力,推进粮食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以米、面、油等口粮应急加工项目、玉米和杂粮加工转化项目为重点,加快发展粮油加工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粮油加工领域,采用先进技术,引进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培育自主品牌,促进粮油加工转化增值。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采取财政资金补助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应急加工项目建设;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玉米、杂粮加工转化的扶持政策。加快推进以传统蒸煮米面制品为代表和以杂粮为特色的主食产业化进程,鼓励主食加工企业发展冷链物流配送。制定主食品标准,保障主食品质量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对主食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八、落实政策支持措施,加强检查考核 (二十八)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加大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支持力度,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各地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对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工业发展所需用地予以支持。 (二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粮食和粮食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做到应享尽享,及时到位。 (三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总要求,对各市政府分解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办法,具体承办考核工作。省政府对成绩突出的市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