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7.09.2015  11:42

 

琼府〔2015〕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加快构建我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刻分析国际国内粮食安全形势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是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市县、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对粮食安全和粮食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从主动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4〕69号文件精神,切实承担主销区粮食安全责任,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为全面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物质保障。 (二)分级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省长对全省粮食安全负总责。省政府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市县政府要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工作机制,构建生产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市县政府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责任分别是:发改、粮食部门负责制定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部门负责粮食供求平衡、粮食市场调控、地方储备粮管理、市场监管、流通能力建设和行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障粮食安全所需粮食生产、仓储设施建设、储备及轮换等资金,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农业部门负责提高耕地质量,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保障粮食生产用水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防止土壤污染。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守住耕地红线,增强粮食生产能力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至2020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7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35万亩。在已有划定基本农田的基础上,优先将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周边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确保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积极组织开垦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滚动储备水田、水浇地、旱地等各类耕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由市县政府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组织开展剥离工作,由建设用地单位落实耕作层剥离费用,用于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和问责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县政府。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力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组织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推广,全省建设18个万亩示范片,其中整乡推进2个,早、晚稻万亩示范片10个。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加快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重点抓好红岭灌区、大广坝灌区开发建设和松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重大水利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海南省节水减排实施方案》,落实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强水利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十三五”期末,完成新建和改造灌排渠道1.2万公里,全省渠道防渗率达到90%以上,完好率达到80%以上,新增灌溉面积60万亩,新增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面积30万亩。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立足琼岛北部富硒土地资源优势,推进富硒香米等优质稻米生产。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推广集约化育秧插秧,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落实和完善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资金继续用于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切实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发行海南省分行,各市县政府。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全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00万亩(次),化肥利用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推广秸秆还田技术面积50万亩(次),农民施用配方肥比例逐步增加,土壤理化性状、耕地质量得到较大改善。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气象局,各市县政府。 三、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八)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2016年底前,确保落实国家有关部门下达我省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和市县级储备粮分解计划和完成时限,抓紧落实仓容、资金和粮源。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省级储备实行相对集中管理,市县级储备原则上实行一县一企管理。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中口粮品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省和市县政府要将储备粮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海南省分行,各市县政府。 (九)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推广应用现代储粮科技,“十三五”期末,“四合一”储粮技术应用覆盖面达100%,新建库区要严格按“四合一”升级版储粮技术规划建设。推进储备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省和市县级储备粮联网管理。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机制,实行以静态轮换为主、动态轮换为辅,动、静态相结合的轮换机制。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三年一调机制,地方储备粮动态轮换费用补贴根据粮食新陈差价、物流成本以及国内其他主销区补贴标准综合确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与物价指数、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挂钩,并参照国内其他粮食主销区储备粮保管费用同期水平确定。加强日常仓储管理,抓好库存粮食监管,完善储备粮管理考核机制,确保地方粮食储备数量实、质量好、调得动、用得上。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十)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业务。支持和鼓励企业到主产区建立异地储备,将异地储备的租仓、跨省运输等费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省和市、县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作用。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农发行海南省分行,各市县政府。 四、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夯实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 (十一)加强仓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省和市县政府要将地方储备粮库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纳入发展规划抓紧建设。按照国家关于2016年底前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要求,全省需要新建储备仓容60.1万吨,其中:市县级7万吨,省级53.1万吨。省和市县政府负责与本级粮食储备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2016年底前,市县政府必须确保完成落实储备任务所需标准化储备仓容的建设。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储备粮库及管理系统项目建设资金,2016年底前完成53.1万吨省级储备粮库以及省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和省粮食竞价交易平台的建设。鼓励民营资本采用PPP等模式参与粮食储备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发行海南省分行,各市县政府。 (十二)加快“危仓老库”维修改造。2016年底前,省和市县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资金8590万元完成全省24万吨“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按照装备环流熏蒸、粮情测控、机械通风、谷物冷却“四合一”储粮技术标准,达到满足长期储粮的要求。对达到报废年限、无使用价值的“危仓老库”进行拆除、整合,按标准化储备库重新规划建设。将军粮供应网点纳入“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统筹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各市县政府。 (十三)加大仓储设施建设扶持力度。省和市县政府要采取多种积极有效措施推进储备粮库建设,确保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全面落实。要将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列为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非营利性粮食储备项目用地经市县政府审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对多元主体企业储备粮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出让。2017年前,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60%以上要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鼓励采取拍卖、合作、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实施储备粮库“退城进郊”,处置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收益全部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处置。扶持承担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多元主体企业建仓,参照国家对多元主体企业竞争性建仓给予70万元/万吨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并对建仓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对国有和民营企业的储备粮库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承担粮油应急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设大米加工厂,对日加工稻谷80吨以上的大米加工建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和10%的投资补助。减免储备粮库建设相关费用。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备案(核准)等前期手续。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粮食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发行海南省分行,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四)建立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严格实行省和市、县储备国有粮库及军供网点保护制度,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确需拆迁和改变用途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要异地新建,等量补回,谁拆谁建,先建后拆。享受政府投资补助和财政贴息的多元主体企业储备粮库,拆迁或改变用途需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各市县政府。 五、发展粮食流通产业,推动粮食产业升级 (十五)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粮食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在主要粮食集散地建设年经营量100万吨的省级粮食物流园区,对外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对内辐射全省粮食市场。引导和支持地级市和粮食流通辐射能力较强的市县建设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积极培育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推进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把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城镇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到2020年,基本建成体系健全、功能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物流体系。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农发行海南省分行,各市县政府。 (十六)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职工安置房产办证、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外向型粮食企业。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农发行海南省分行,各市县政府。 (十七)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鼓励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实行原料生产、研发、加工、服务一体化经营,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促进粮食就地加工转化增值。鼓励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六、完善粮食调控机制,保障市场基本稳定 (十八)抓好粮食收购。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巩固和完善国有粮食企业现有收购网点。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方便农民售粮。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厉打击 “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农发行海南省分行,各市县政府。 (十九)巩固和发展粮食产销合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支持和引导企业与主产区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建立省际间粮食产销协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交流与协作的平台,促进引粮入琼。支持主产区的企业在我省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扩大省内粮源补给渠道。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完善粮食调控机制。认真落实国家粮食调控政策,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吞吐、粮食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切实保障粮食有效供应,维护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消费调查统计体系,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帐,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一)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年底前,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在省会海口市建设一个3万吨的成品粮储备库,海口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根据实际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各市县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全省成品粮油储备要按不少于15天市场供应量的要求落实到位。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加工和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实施“放心粮油”工程,2018年年底前,各市县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对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给予一定的政策、资金支持,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开办,按照建设规模、覆盖的区域范围和人口给予一次性补助。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生态有机肥、配方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采取强制性检验、干预性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等措施,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建立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在现有检验检测机构的基础上,再增设三亚、儋州、琼海三个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形成全省东、西、南、北检验检测网络,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县、乡两级监管。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建立健全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市县政府。 (二十三)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和粮食走私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做好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受委托做好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口海关,各市县政府。 (二十四)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鼓励粮食仓储企业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七、强化相关保障措施,确保落实粮食安全目标任务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省和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将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各市县政府于2015年12月底前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报省政府备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各市县政府。 (二十六)落实相关部门职责任务。省和市县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强化粮食管理部门依法治粮、依法行政职能,加强粮食工作力度,确保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全面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各市县政府。 (二十七)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生产、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切实加强粮食生产、流通能力,确保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落实。深化相关领域改革,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创新项目投融资方式,调动社会多元主体力量参与粮食安全相关工作的积极性,探索新形势下实现区域粮食安全的多种有效方式。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 (二十八)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对各市县政府和各部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市县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纳入省政府对市县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