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颁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31.01.2018  15:11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天津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后,颁布市政府令第29号,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天津市政府布置了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过建议收集、法律审核、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程序,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职业资格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形成清理结果。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已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于2017年11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我市清理结果。此次,天津市政府颁布市政府令第29号,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