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4.02.2019  09:53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健全政策体系,发挥引导作用,培育发展好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探索创新经营组织形式,健全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加快构建符合天津发展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到2020年,建成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扶持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不断提升,农业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

  (一)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和运营质量。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提质增效活动,引导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服务型农民合作社进一步提升现有规模,增强服务带动能力。深入实施农民合作社市级社和示范社创建行动。加快培育区域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挥其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统领作用。大力支持村“两委”班子领办、全村80%以上农户和80%以上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发展,规范运营管理,提高统一经营能力。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种养大户,引导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发展多功能、综合性家庭农场,积极培育示范家庭农场,强化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以网络化管理为主要形式的家庭农场备案制度。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带动能力。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业生产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支持一村一品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乡村旅游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建设,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服务能力。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要求,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为重点,加快培育各类农业服务主体,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建立集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培育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鼓励生产性服务组织围绕种植业生产全过程、各环节,提供“菜单式”的专项服务和全方位的综合服务,重点支持农户将农业生产中的全部作业环节委托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提升农业规模化服务水平。完善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支持建设农资商品仓储中心、区域配送中心和农资连锁经营终端网点,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生产资料供应、仓储物流等方面的服务作用。

  (三)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增收致富。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农业企业,参与生产经营。鼓励农业企业与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利益分配模式,支持发展“农业企业+生产基地+农户”“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等生产经营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盈余返还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探索建立发挥政府扶持资金作用的有效机制,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允许将财政扶持资金投入农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相关农户或组织成员,使其按照股份份额享受价值链增值收益。

  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一)完善财政税收政策。针对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实际成效。统筹整合现有财政支农相关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农业农村年度重点工作,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依据任务清单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继续实施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管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农业支持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促进财政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向“三农”倾斜,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小型项目,对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建设和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撬动金融、企业等工商资本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的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配套辅助设施建设,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

  (三)完善金融综合服务政策。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综合运用信贷、保险、担保等多种金融服务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金融支持。改进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创新“银政、银企、银担、银保”等合作模式,探索推行“商业银行+农业担保+保险+政府增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农信贷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增信作用,创新担保产品。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动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进一步推广农业设施、水域滩涂经营权抵押等贷款方式,积极探索大型农机具、生产订单、农业保单等创新型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对接“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平台,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供点对点信贷、保险、补贴等服务。推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村分支机构,促进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向农村延伸。

  (四)完善保险支持政策。推动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工作。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支持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现代都市型农业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和农产品价格保险等试点。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政府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信息共享。探索开展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和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督促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五)完善拓展营销市场政策。积极培育不同类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硬件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完善市场功能。进一步畅通产销对接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社区菜店,参加农产品展销会、农商对接会等产销对接活动。实施农产品网络销售全覆盖工程,加快健全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发展区域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子商务企业全面对接融合,利用市场网络改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环境,鼓励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统筹规划“区—乡镇—村—社”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实施快递下乡工程,推进特色农产品进城、提升村邮站综合服务功能等工作。大力发展农业信息化建设,推进“三农”大数据建设工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体系,组织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六)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政策。整合各渠道培训资源资金,深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重点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计划,探索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创新培育机制,根据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分层分类组织培训,统筹培育适应发展需求的新型职业农民。充分发挥农业广播学校、农业机械化学校等公益性机构硬件条件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负责人进行教育培训。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进一步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在重点开发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水利岗位的基础上,将服务岗位继续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范围拓展。征集重点用人单位对农业领域专业人才的岗位需求,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组建由科研院所、高校、农技推广机构等单位组成的专家服务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订单式”培训和全程技术指导服务。发挥好农民合作社辅导员作用。

  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动谋划,主动作为,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举措立得住、行得通、能见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要进一步理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通过安排专兼职人员等多种途径,充实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力量,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指导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介大力宣传各项扶持政策,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政策加强自身发展。针对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分层次、分对象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把握和运用政策能力,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

  (三)狠抓考核督查。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对政策落实到位、工作效果显著的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甚至不作为不担当的区和部门要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整改。各涉农区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监督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