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教师校长轮岗 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总数20%

24.03.2016  10:44

   天津北方网讯: 2015年秋季学期,本市已全面启动实施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记者了解到,今年本市将继续做好仍在交流轮岗期限内教师、校长的管理工作,同时做好2016年度新增交流轮岗教师、校长的选派工作。

  根据之前本市出台的《关于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6年的,原则上应该交流。每学年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正、副校长,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或满10年的,原则上应该交流。

  2016年秋季学期,本区县交流教师达到如下指标:一是本年度交流教师比例、骨干教师交流比例达到《意见》中的比例要求;二是在交流方向上,中心城区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涉农区县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乡镇内中心学校向村小及分校交流教师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50%;三是在交流形式上,“顶岗任教”的交流教师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60%。对于符合交流条件的正、副职校长,要按照《意见》要求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

  市教委要求,各区县要完善相关激励机制。落实“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参评特级教师和市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教师,必须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要求,在指标分配上,切实向参加交流轮岗工作的教师、校长倾斜。在工资待遇方面,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合理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确保参加交流轮岗的教师、校长待遇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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