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颁布新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8.07.2016  03:07

  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日前,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发布公告,发布了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两方面修改:一是新增了污染控制项目。在原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和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同时对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提出了明确规定。二是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环境管理需求,调整了原区域划分,取消了锅炉容量分级,全面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提高和锅炉污染控制技术的成熟,现有标准已不能满足我市大气环境管理的需要。特别是2014年7月1日,国家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我市地方标准中部分限值较国家标准宽松,因此我市对现有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据预测,新修订的《标准》实施后,全市锅炉氮氧化物减排量将在60%以上,二氧化硫减排量将达50%以上。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约6000吨/年,颗粒物排放总量减少近3000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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